近年幼兒園性侵、不當對待案件頻傳,現行「兒少權法」規定,媒體不得揭露任何可辨識受害兒少資訊,衛福部常年將本條文解釋為連加害人身分也不可報導。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兒少權法」修正案,多名立委呼籲,應適度允許媒體揭露不當對待案件,讓家長有所警戒,衛福部長石崇良承諾,將在行政院版「兒少權法」中納入相關條文明文訂定。
日前台北市某幼兒園爆發教保人員侵犯多名幼兒案件,衛福部一度持媒體不得揭露加害人姓名立場。多名立委提案,應修正「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允許揭露學校、幼兒園所校名,但不得揭露犯罪嫌疑人或案件被告未成年子女。衛福部藉書面規定表達「維持現行規定」立場。立委王育敏詢問石崇良,未來發生幼兒園性侵案件,「媒體是否能報?標準為何?」
王育敏說,她並非支持媒體任意報導,揭露被害人資訊,但應該有適度「示警機制」,否則園內性侵案件調查冗長,在資訊封鎖情況下,同園所其他家長沒有危機意識,無法多留意孩童安全,衛福部為兒少業務主管機關,應扛起責任,在媒體報導符合公共利益,與保障被害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目前衛福部雖訂有報導指引,但這連子法都不是,「位階太低、應在母法授權。」
立法委員洪孟楷指出,2年前南投縣發生學生遭性侵案件,當時媒體受限報導規範,無法揭露加害人姓名,最終某位網紅出面揭露加害人姓名並承擔罰則,若媒體連加害人身分都不能報導,「保護的到底是被害人,還是加害人?」衛福部應明確訂定媒體何時可揭露加害人身分,揭露範圍、揭露期間等,讓兒少不被辨識,但違法教保人員、加害者違法事實,應讓外界了解。
石崇良表示,依現行「兒少權法」第69條發布的「媒體報導指引」規範,如加害人已成年,且經調查後仍在其他單位任職,可適度報導,該指引中訂定何種情境可揭露加害人身分至何種程度,將修法將報導原則納入母法,並授權於子法規中訂定相關細節,提升法律位階,於預計在4月分預告的行政院版「兒少權法」中,即會納入前述條文。(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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