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臺灣的〈民法〉繼承編中「特留分」制度,原本設計的初衷,乃是為了在傳統農業社會中,避免家長因偏愛某些繼承人或特定外人,而導致其他法定繼承人失去生存保障,然而,隨著社會結構的轉變,特留分制度的適用性和正當性,逐漸受到質疑,尤其是身處於高齡老化、少子女化以及家庭結構日益多元化的當代社會,該項的特留分制度,顯現出諸多不合時宜之處,乃甚至於引發了社會不公的議題現象。

一、特留分制度的歷史背景與現代挑戰
基本上,臺灣社會的特留分制度,係根植於歐陸法系,反映出傳統社會對於法定血緣關係的高度重視,畢竟,在過去匱乏經濟的農業社會中,大家庭是經濟和生活的核心單位,血緣親屬之間的相互依賴性極高,因此,特留分制度的訂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家庭成員不至於因為家長的偏私而陷入生存困境,然而,隨其社會經濟發展和家庭結構的更迭演變,現代家庭形式早已跟過去大不相同,核心家庭或單人家庭取代了傳統大家庭,手足之間的情感聯繫逐漸減弱,經濟上也大多各自獨立維生,如此一來,在現代社會的實際家庭運作當中,該項的特留分制度多少有其值得商榷之處。

尤有進者,現行的特留分制度導致了「單向繼承權」的不公平現象,也就是說,未婚或無子女者在去世後,其遺產可能被與自己毫無情感聯繫的兄弟姊妹繼承,但反之則不成立,這種不對等的設計,不僅懲罰了未婚或無子女者,也忽視了現代社會中的多元家庭形式,像是同居伴侶、乾親關係等;尤有甚者,這些的兄弟姊妹在生前往往並未對該被繼承人提供任何照顧或經濟支持,該種情況不僅背離了公平正義的原則,也忽視了對於實際照顧者應該要有的實質回報和具體保障。

二、跨國際比較:韓國、日本與德國的經驗
事實上,在面對類似問題時,韓國、日本與德國等先進國家,已經採取了一系列修法措施,藉此適應現代社會的變遷需求,這其中像是韓國憲法法院在2024年裁定「兄弟姊妹特留分」違憲,認為該制度不符合現代社會中經濟獨立和情感疏離的現實,並可能被疏遠甚或是虐待手足的人為利用;同樣地,日本自2019年起引入「特別寄与料」與「配偶居住權」,據以保障對被繼承人有實際貢獻的非繼承人以及高齡配偶的基本居住權利;此外,德國則是進一步強調對於照顧者的應有補償,即便是非親帶故,只要是有實際的付出,應該在遺產分配中得到合理回報。

這些國家的修法經驗表述出來,傳統的特留分制度需要根據時代背景,進行與時俱增的機變調整,以便於更能符合當代社會的時代需求和價值觀念,臺灣一地若能借鑑這些國家的經驗,將有助於打造更公平正義且合情合理的繼承制度。

三、臺灣修法議題的幾個核心問題
1.特留分範圍與比例的合理性:臺灣目前仍然保有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條文規定,但是,此一設計在現代社會中顯然已失去其正當性,畢竟,多數的兄弟姊妹在經濟上已實現獨立,並且對於被繼承人的財產累積,缺乏實際的付出貢獻,因此,應考慮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此外,特留分的繼承比例是否應該進一步縮減,以賦予遺囑訂立者有更多財產分配的自主權,這也是一個需要討論的重要議題。

2.實際照顧者的保障:現行法律對於實際照顧者的保障明顯不足,例如外籍看護、乾兒女或摯友,即便他們為被繼承人付出大量時間與精力,但也無法享有任何遺產分配的法定權益,如此一來,實有必要比照他國來設立所謂的「特別貢獻分」制度,擴大請求權人的範圍至非繼承人,藉此鼓勵更多人參與高齡者的照顧工作,進而減輕國家機器在超高齡社會中的責任負擔。

3.高齡配偶居住權:高齡配偶在喪偶後,由於遺產分割問題可能面臨到居住危機,比如,在房產為主要遺產時,高齡配偶可能會因無法支付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而被迫要出售所居住的房舍,對此,日本2019年的修法變革,變創設長期與短期居住權,以解決類似問題,臺灣應考慮引進類似制度,據以保障高齡配偶能夠安享晚年。

4.剝奪繼承權的適用範圍:臺灣目前對剝奪繼承權的門檻過高,只針對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相形之下,韓國《具荷拉法》與德國法律則是已經將嚴重違反扶養義務納入剝奪繼承權的範疇,對此,臺灣應考慮修法,將拋棄、不當對待等逕自施虐行為,納入剝奪繼承權的考量範圍,據此體現法正義應有的立場。

四、可行建議與行動計畫
1.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借鑑韓國憲法法院的判例,臺灣應刪除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規定,以避免不勞而獲的情形,同時,促進家庭成員之間更為健康的互動關係,換言之,在這裡的考察真義在於隨其社會變遷所招致的家庭動力情勢,已然是出現量質劇變的發展趨向,而值得通盤加以深究之。

2.引入「特別貢獻分」制度:擴大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僅限於親屬,而是包括所有對被繼承人提供長期照顧或有重大貢獻的人士,這將有助於鼓勵更多人參與照護工作,減輕政府在高齡化社會中的壓力,如此一來,如何導入老後照顧工作使其朝向社區化、準公共化、機構化的共融照顧型態,此一公私跨域的界分,實有加以嚴肅看待之必要。

3.保障高齡配偶居住權:推動設立類似日本「配偶居住權」的制度,來讓高齡配偶能夠在遺產分割後仍保有居住權;此外,亦可考慮設計過渡期保障機制,例如短期居住權,以確保高齡配偶不因喪偶而面臨即時居住危機,就此而言,高齡配偶的相關權益保障,就不僅止於居住權議題,而是如何就其需求滿足和風險規避,以規劃得以安住其心的全人關懷布建工程。

4.擴大剝奪繼承權範圍:借鑑《具荷拉法》和德國相關規定,將嚴重違反扶養義務、虐待或拋棄等行為納入剝奪繼承權的適用範圍,並簡化相關司法程序,以維護真正有資格繼承者的利益,擴大來看,理應進一步正視各項隱含『類家庭』和『似手足』的居住型態與關係互動,藉此找出權利義務的衡平之道。

5. 推廣遺囑文化:加強推廣訂立遺囑的重要性,使民眾了解如何透過合法途徑規劃自己的財產分配,同時,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法律諮詢服務,以降低訂立遺囑的門檻,以此觀之,包括從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簡稱ACP)或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簡稱AD)等病人自主權利,到生死認知教育的終極關懷,實為是一項全社會的變革工程;連帶地,亦有必要推動家庭教育與法律知能普及化,藉此提高大眾對於繼承法相關問題的應有認識,從而促進家庭成員之間,更良好的溝通和規劃。

6.建立跨部門協力機制:超高齡社會所帶來的諸多挑戰,不僅是涉及法律問題,也牽涉到醫療、社福、人文等多個層面,對此,政府應建立跨部門的分工協力機制,共同研究並制定應對方案,例如完善長期照顧體系、提升對於照護者的支持力度等。

五、結語:從血緣到關係——重新定義家人的意義
隨著臺灣邁入所謂的超高齡社會元年,再加上家庭結構和價值觀念的不斷變遷,「誰才是家人」這個問題,便顯得深邃、複雜且多樣化,傳統以血緣為核心的特留分制度,已經無法完然滿足當代社會需求,而是需要一個更加靈活、公平且能反映實際家庭關係的新框架。

冀此,〈民法〉繼承編的增修,不僅是法律技術上的革新,更是一次文化和價值觀念上的創造性調適,它要求我們重新審視家庭和親情關係的本質,以及如何在法律上公平地體現這些關係,我們期待未來臺灣能夠推出一套更符合時代變遷所需、更能保障弱勢群體利益、更具人性化和更兼具共融性的繼承制度,以使每一個人在生命的終點,都能以尊嚴和安心,來迎接未來的老後天光。

總之,法律應該是社會正義的體現,而不是歷史包袱的延續,在高齡老化和少子女化日益加劇的當下,我們需要的是能夠真正保障個人選擇權、照顧者權益以及高齡配偶生存權利的新規範,來讓每一位公民都能擁有應有的文明化保障。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太報,2026.01.12:「不讓疏遠手足分走你的錢!台灣繼承制度擬大修:廢特留分、保障照顧者及高齡配偶居住權」)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