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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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現行許多重大刑案最後都只能改判無期徒刑,且無期徒刑入監服滿25年即可聲請假釋,此一『死刑判不了、判了不槍決、無期可假釋』的司法亂象,在野黨的立委主張為使無期徒刑和假釋制度能夠互相搭配,提出〈刑法〉修正草案,擬修法將現行的無期徒刑進行分級,這其中包含有一級無期徒刑之永久不得准予假釋、二級無期徒刑之執行徒刑超過40年始得聲請假釋,以及三級無期徒刑之執行徒刑超過25年才得聲請假釋,藉此達有效遏止犯罪目的,以此觀之,相應於憲法法庭於去年(2024年)宣判死刑係為「有條件合憲」的時空背景,及其因為國際人權壓力和國內倫理爭議而暫停執行槍決,該項無期徒刑分級制的修法構思,當可視為是對於當前死刑制度的一種迂迴挑戰,特別是反映法律與倫理在社會安全中的交互作用論辯。
基本上,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提出,著實反映全社會對於現行刑罰制度的不安民心和變革期待,畢竟,隨其社會變遷所誘發的犯罪率加惡變化,尤其是重大刑案的頻繁發生,但是,許多重大刑案在最終判決中,只能改判為無期徒刑,這使得社會大眾對於『死刑判不了、判了不槍決、無期可假釋』的現象,感到憤怒與不安,如此一來,不僅影響到法律裁判的威嚴,更加深對於集體安全的焦慮。冀此,在這裡的思辨論述,點評出來現行統一標準處理所有無期徒刑案件,導致刑罰對於犯罪的抑制效果不足,實有必要具體考慮到全民對於司法正義的期待,以及對於罪犯改造復歸的可能性,就此而言,該項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提出,正是建基對於社會安全與司法正義的雙重考量,尤其是現行的無期徒刑制度在執行滿25五年過後,便可申請假釋的權變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欠缺了對於重大罪行及其刑責懲罰的深度探討,因此,引發分級制的議論。
冀此,針對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提出,應當要從法律、社會及實務操作等面向,以進行整全多層的改善對策,這其中包括:(一)首先,〈刑法〉的修訂應該明確無期徒刑的定義及其適用範圍,避免因法律漏洞而造成的執行不公;(三)其次,在社會層面,應加強對於刑罰的認知教育宣導,使民眾理解分級制背後的法律邏輯及社會意義,進一步提升對司法制度的信任,減少對於死刑及無期徒刑的極端看法,也就是說,針砭之處就不全然僅止於分級制度的修法確立,而是如何透過修法過程的社會性對話,以找出遷善止惡的社會整合基礎;(三)此外,針對無期徒刑的分級制度,應針對具體條件和操作定義,建立一套完備的評估機制,根據罪犯的情節輕重、行為表現、改造情況等因素進行整體性評估,以決定是否允許假釋及其後續跨部門的配套措施,這樣的機制設計才能夠有效遏止犯罪,也能免於對社會安全的長期威脅。
誠然,儘管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提出,旨在用以提高社會秩序及其社會運作的集體安全,但是,也必須對其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進行批判性反思,像是:(一)首先,分級制是否可能反而會導致對於罪犯的烙印化,標籤為極端風險的恐怖分子,進而影響其改造復歸的可能性;(二)其次,這一制度可能會加重司法系統的處遇負擔,畢竟,這是需要針對每一個無期徒刑的受刑人,進行更為複雜的評估與管理,更遑論於更是需要面對假釋之後所攸關到復元、復發、復歸等矯治歷程的配搭措施;(三)再則,提出無期徒刑分級制的本意,乃是一種對於法律與社會關係的再思考,換言之,分級制背後所實有的結構性意涵,就不僅僅將法律侷限於用以規範行為的一種抑制工具,更是投射當前社會價值觀的一項具體實現,就此而言,在這樣的轉換過程當中,又要如何平衡法律的嚴謹性以及社會的靈活性,這將成為未來法律增修或司法變革的重要課題。
總之,當死刑不被判決或執行,無期徒刑又具假釋的可能性時,造成司法對於重罪的懲罰力度不足,既無法有效遏止犯罪,更是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因此,該項無期徒刑分級制的設計,旨在於回應全社會對重大罪行懲罰不足的表達性需求,藉此增強重大罪行的懲罰力度,透過更為細緻的制度設計,從而在保障社會安全的同時,實現對於罪犯的公正與人道對待,畢竟,求刑至無期徒刑的該項重大罪刑,自當是要有從『法—社會』延伸至『社會—法』的綜融性思辨,特別是關乎到嚴刑重罰之於亂世用重典的抑止效果及其生命至上之於認知教育的文明化內涵等基本提問,換言之,未來的刑罰制度需要超越懲罰視角,據以實現更高層次的社會正義和文明昇華。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5.08.21:「藍委推動『無期徒刑三級制』,第一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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