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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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嘉義地區發生一起妻殺夫的人倫悲劇,背後所涉及到的家庭暴力、保護令、社會安全網等議題現象愈發嚴峻,而有其嚴肅看待之必要。
根據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至2024年期間,臺灣社會的家暴案件增幅達到56.9%,顯示家庭暴力業已成為普遍且持續惡化的社會問題,這也讓最近一起因家庭糾紛、通報進案、申請保護令,但最後卻出現致命事件,再次引發全社會對於保護令有效性的詰問質疑,這其中除了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進行檢討外,並且考慮要讓電子監控措施使其朝向建置化的目標管理挺進,據以加強對於家暴加害人的監控和對於受害者的必要性保護,畢竟,現行保護令無法真正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就此而言,電子監控或許能夠成為一項有效停損或止惡的補充措施,但這未嘗不是再次顯露現行相關保護機制的重大缺陷。
誠然,造成家庭暴力事件頻繁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像是:(一)首先,社會大眾對於家庭暴力的認知仍嫌不足,許多人對於家暴的定義、影響和危害性,缺乏與時俱進的文明解讀,往往充斥的是傳統觀念的文化烙印,導致家暴問題得不到足夠的社會性重視;(二)再則,現行法律制度的設計並未能有效地保護受害者,保護令的執行往往依賴於受害者的主動報告,許多受害者也因為心生恐懼寧願選擇沉默,而欠缺反抗能力;(三)其次,對於加害人的監控措施不足,使得他們可以在未經懲罰的情況下繼續施暴,換言之,依法懲戒無法達到應有威懾與矯治的抑制效果,相當程度上,也是凸顯徒法不足以自行背後所糾結華人家庭動力的運作特性。冀此,時勢之所趨而讓電子監控作為一種新興的防治手段,即使在國外已有成功實施的案例,但是,在臺灣社會的推行,仍面臨諸多挑戰,比如:如何平衡受害者的安全與加害人的隱私權,這會是一項有待廓清的法律和倫理問題,至於,電子監控的技術要求與執行成本,也有進一步商榷考量之必要,況且攸關到家暴事件的處遇機制及其包括負責處理家暴網路人員的敏感度不足、對於加害人約束強制力不夠、對於加害人的人身監控不強、對於受害者的預警機制不到位,以及檢察官應注意被害人感受、意見和加強敏感度等尾大不掉的結構性限制問題,均有進行通盤檢討之必要。
職是之故,針對家庭暴力問題,理應是要採取綜合性的改善對策,這其中包括:(一)首先,應加強對於家庭暴力的大眾宣導,提高大眾對於此一議題現象應有的社會性認知;(二)再則,應建立健全的危險預警機制,例如透過人工智慧技術分析通報資料,及早識別高風險個案並採取預防性介入措施;(三)此外,對於加害人的電子監控措施應該盡快推動法制化工程,以確保在完備的法律框架內有效執行。至於,推動電子監控措施的同時,是否也需要進行批判性的反思,例如:電子監控是否能夠真正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又是否可能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應對措施,而無法根本改變家庭暴力的社會根源?而電子監控的實施,是否會帶來受害者的隱私權要如何保障,抑或監控數據的安全性等新問題?連帶地,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家庭暴力問題的根源,乃是在於權力不平等和社會結構的不公,換言之,電子監控無法有效改變這樣的性別體制和權控結構,如此一來,推動相關措施的同時,實有必要從社會整體出發,以進行深層次、多面向的變革措施,方能真正有效地解決家庭暴力問題。
總之,對於家暴情事的抑止或遏止,即使是祭出電子監控的科學偵查手法,但是,被視為用以解決家暴問題的電子監控,本質上,仍屬於工具性的技術操作,無法真正改變家暴問題的文化和社會根源,況且還涉及到安全、技術、隱私、執行及其反向效果或激化效應等相關議題,如此一來,在這裡的考察針砭,就不全然僅止於建制化電子監控和系統化技術操作,而是對於家暴歷程、暴力歸因、防暴措施、善後配套的串聯性思考,更遑論於要如何在第一時間裡得以推動即時求助專業服務的認知基模,以此觀之,從道為本的文化創造性轉化到技為末的工具範疇操弄,應該是有多軌並進之必要。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5.08.06:「保護令擋不了奪命悲劇!衛福部擬以電子監控家暴犯,一個月內研商修法」)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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