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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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攸關到外籍看護在雇主家中產子及其後續所衍生出來的各項命題意旨,實有其進一步深究之處。
話說:有網友爆料指出,家人聘僱外籍看護以貼身照顧阿嬤,殊不知,短短的5個多月時間,該名看護竟然在雇主家中產子,這也讓後續的相關問題處遇,便有其從『應然』的規範性層次到『實然』之工具性範疇的綜融性考察、思辨,這是因為:首先,關乎到移工產子一事,本就涉及到勞方與資方、產婦與新生兒,及其聘僱家庭與移工社會,彼此多造之間的權利、義務拉扯,特別是來台不到半年的該項產子行徑,這也使得來台之前和之後的相關管理措施,便有進一步商榷議論之處,就此而言,從單純產子、移工逃逸抑或衍生諸多外部性社會代價的移工亂象情事,直指出來實有必要廓清引進移工背後的政策目標及其配套措施,否則,當「移工」已經從過往的補充性質一舉跳躍並且成為重要或替代性質之際,那麼,相與關聯的社會成本議題,當比想像中來得複雜、嚴峻,連帶而來的是,作為引進移工的國家、雇主,又要如何就其經發、勞動、治安、社福的巨視層次,抑或移工、新生兒的基本人權,據以取得衡平原則的比例關係。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侷限於移工本身的引進輸入問題,而是何以移工已經成為政府當局面對百工百業缺工補人的唯一因應手段,乃甚至於變相且加劇於難以收拾的景況,進而投射出外籍看護用以取代現行國內照服人力的切割式作法;連帶地,復歸於『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瞬間轉換成為兒童的悲歡離合』之關懷意旨,跳脫外看產子本身的糾結、複雜性,關涉到生存及發展權、不可歧視、最佳利益及其尊重新生兒意見的〈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理念,這部分實有其必要深究相關的權益保障措施以及背後的變遷意涵,畢竟,分娩產子的當下,除了在台的雇主身分是否可轉為照顧服務使用者之“另類家屬”的另類發想外,有無思索雇主端的聘僱相關權益保障,至於,從來台入境到將屆產期的大腹便便,何以未能建置該有的協力機制,藉此捍衛包括產檢在內的腹中胎兒生命權益,此一將照顧責任全然交託給外籍看護的『外看雇用認知基模』,這才是對於該起議題現象真正的針砭、反思之處,畢竟,從外看產子到對於羸弱長者的不當對待,除卻不同的行為現象外,偏向專人、密閉、少社會連結的該項城堡式長照家庭,究竟還有那些值得加以正視的未爆彈藥?
總之,該起有點匪夷所思的外籍看護在雇主家中產子事件,可能是因為在家的自為生產,而讓問題被某種程度的放大,但是,打從入境工作的開始,早已包括移工的懷孕、安置、待產、分娩、工作轉換,以及新生兒的身分、成長權益等預期中的人性後果,如此一來,這也指陳出來:關於引進移工一事,這已經不僅止於勞動、經濟或社福等狹隘面向,而是有其更為深層之於「外籍照顧—照顧外籍」的文明化內涵思索。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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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外籍看護於雇主家中產子之情事有其可思索之處,歸納如下:
1.對於照顧方面:外籍看護原為照顧者,受聘來照顧阿嬤,現反變成需受照顧者,進而加重雇主的負擔。
2.對於道德倫理方面:針對外籍看護事先隱瞞懷有身孕一事,其中,身為中間橋樑之仲介,事前知情與否,唯有當事者心裡有數。
3.對於法律方面:外籍看護於異地生子,法律會予以雇主端什麼樣的保障措施?又會給予外籍看護這邊什麼樣的福利好處或是懲處?
綜如上述,外籍看護事先不透露自身懷有身孕;對自身而言,於懷孕時,從事此性質之工作,不僅增加胎兒的風險,在寧選擇私下產子,無專業人員在旁接生之下,亦讓己身及胎兒暴露於危險之中。另外,對雇主而言,從被欺瞞,到受人照顧,再到知道被欺瞞,卻仍因法律規定,反而需照顧對方與其孩子。顯然,聘用外籍看護之流程,實乃需再提升嚴格的把關程度,以減低諸如此事之再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