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29日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少年受保護、轉介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年內,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者,始得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而得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以期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再犯預防之效,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可能,順利復歸社會。
司法院指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處遇多元化原則,本次修法增訂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行為性質、年齡、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等需求,而轉換安置輔導、保護管束等不同處遇;停止感化教育除付保護管束外,亦得轉換為安置輔導處分等規定。(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4.05.29)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