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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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人倫悲劇,即使是在激情過後,所謂殺妻擄女的家庭憾事,還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誠然,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已經是現代福利國家相當重要的一項發展指標,而台灣一地更是在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亞洲第一個含蓋保護令的 國家,只不過,在朝著法制化方向挺進的同時,要如何建構一套兼具華人社會文化特色的家庭暴力防治模型,這會是接續層出不窮之家暴事件的根本提問,准此,當 一般民眾勇於通報以及受暴者也願意將家務事公開化的舉措,這不僅突顯反婚暴和反家暴,不單單只是個別性的人身遭遇,而是隱含著某種集體意義的客觀事實,連 帶地,從政府公部門到民間社福機構;從北部到中南部;從都會地區到全台各地;從受虐婦女、目睹兒童到其它利害相關人士;從被害人、加害人到全家人的服務模 式;從零星式服務性到整合性配套;從個案工作、個案管理到照顧管理;以及從機構據點、活動方案到機制設計,在在說明:所謂家暴風險的危機處理,理應是要同 時兼具戰術性和戰略性的綜融思考。

對此,一方面是否有必要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裡增修所謂的預防性羈押;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裡將家暴目睹兒納入高風險列管的保護對象、執行兼 具強制性的家庭處遇計畫以及針對累犯的加害者推動緊急的通報機制;在<家事事件法>裡廓清所謂當事人的合意處理原則、爭執點簡化協議或調解程序,至於,諸 如此類的修法工程,這當中又有無文化主義或法治根基的對應性思考,這一點是有待商榷、議論的,這是因為:面對該起人倫悲劇的法律意含,即使有來自於<家庭 暴力防治法>所應要有的法定作為,像是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引進保護令制度、定義家庭暴力罪、擴大家庭成員的定義、樹立警察為家庭守護神、防範加害人的報 復行為、建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制度、規定家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或是加強家庭暴力是一項犯罪行為等,但是,像是人力不夠、個案量大、負荷量 重、歷練不足的人力資源運用部分;人力推估不夠準確、合理案量缺乏精算的財務資源連結部分;後送資源範圍過於廣泛的物力資源整合部份;家暴個案類型多樣化 的照顧管理部分;有無標準化運作架構的實務操作層次部份;以及缺乏家暴防治之機會教育和大眾溝通的公民社會建制部份,突顯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限 制所在!

最後,諸如加害相對人、施虐原因、危險因子、婚暴歷程、受虐情境、求助模式、共依附、因應策略、改變歷程、心理狀態、自我概念、心靈結構、書寫治療、支持 網絡、人際關係、社會資本、婚暴調解、民事救濟、民事保護令、量刑因素、諮商制度、網絡合作、習得無助、權能賦與、優勢觀點、醫療模式、譴責受害人、社會 處遇模式、責難社會結構、代間循環、暴力循環、目睹兒童、替代性受創、家暴防治等的個別概念、命題假設以及經驗現象,指陳出來建構所謂『家暴學』的必要、 迫切性!

總之,關於從殺妻擄女的單一個案以擴及到結構性探究的延伸性思考,那麼,需要解讀的會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相互串聯?對此,『處於理想的狀態底 下,我們期待家庭它能做什麼?』以及『在真實的環境底下,家庭它實際上又做了什麼!』,以此觀之,問題的癥結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暴力本質及其所相對應的權 控關係,而是要去正視「家庭」本身的羸弱性以及我們期許藉由國家介入的家庭照顧,以傳達出什麼樣的家庭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