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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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地方報導的時事新聞報導,背後卻是有它相與對應的變遷意涵。
話說:報載桃園某男子因為毒駕肇事,而被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他3月徒刑,然而,實務上毒駕成罪的案例,實屬少數,多半是因為罪證的不足而不被採信,也就是說,對照於有明確標準的「酒駕」,「毒駕」的成案尚得有外觀恍惚、明確肇事等明顯事實,並且要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的佐證,才能予以定罪,然而,無論是「酒駕」、「毒駕」抑或是情緒失控的「怒駕」,還原回到侵害法益的可能性,這使得上述三種不同歸因的駕駛行徑,是要有它進一步論述之必要。
誠然,「酒駕」的操作性定義相對是清晰與明確的,亦即,以呼氣值每公升0.25毫克這個界線為其畫下一道線的客觀標準,藉此進行有無超過可以容許之酒精成分及其可能酒駕肇事的取締原則,相形之下的「毒駕」,一方面所積累的案例不足成為一項集體意涵的集體社會事實,從而去深究吸毒的容許值和可能肇事的危險駕駛行為,如此一來,僅就諸如平衡測試、畫同心圓以及外觀有無恍惚、眼神渙散等類似酒後駕駛的參照指標,終究是無法判定有無會危及到安全駕駛的關鍵佐證,而讓「毒駕」的成案定罪,欠缺所謂罪刑法定主義的依法論處;連帶地,因為情緒失控的暴衝行為,而讓交通載具頓時之間成為了殺人的武器,此一「怒駕」的司法懲處,往往只侷限於肇事傷害的行為端,而未能就其情緒問題的本身,以強化情緒控管所之於事前介入的有效防範。准此,就其飲酒、吸毒與情緒失控等各自歸因的危險事件,因其車輛駕駛所產生的風險係數及其戕害後果,自然不能一視同仁於肇事的後果,而是要有從生理到心理、從客觀到主觀以迄於從行為到認知而來的綜融性考察。
事實上,飲酒、嗑藥等行為,是有其某些的形成要件,但是,情緒的失控或暴衝,則往往會因為情境或場合,以至於出現瞬間且難以收拾的演變後果,如此一來,情緒走樣的衝擊影響,又豈止於「怒駕」的危險駕駛,還包括各項的滋事行為,連帶而來的中介工具,自然也不會只是限縮在車輛本身,而是無所不在的情緒宣洩媒介,就此而言,如何就其情緒失控的客觀後果,以思索從行政裁罰、人身自由到強制治療等不同的處遇措施,這個道理,就如同酒精與毒藥般的強制戒癮,情緒治療的本身也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誠然,情緒的失控,除卻是「怒駕」行徑外,也直指對於左鄰右舍之於社會安全網的可能危害,以此觀之,從情緒的失控抑或是可能的肇事,聚焦點又何止於『不能安全駕駛』,而是一種『不能安定自覺』所之於教情緒育的相關提問。
總之,就其社會成本的關懷意旨而言,「怒駕」的危害程度是遠遠超過於「酒駕」與「毒駕」,以此觀之,包括情緒波動、情緒反應、情緒困擾、情緒處理、情緒壓抑、情緒困境、情緒衝動、情緒挾持、情緒煩躁、情緒勒索、情緒失控、情緒對決、情緒調節、情緒管理等情緒教育,以如何接受不完美的自己,從而避免包括「怒駕」在內的衝動行為,藉此將可能的戕害降到最低的程度。
最後,因為像是塞車、違規、危駕、按喇叭抑或差點撞車等交通狀況而發怒,進而引起情緒失控的「陣發性暴怒症」(Intermittent Explosive Disorder,簡稱為IED),此一容易產生煩躁情緒的所謂「路怒症」(road rage),似乎也點明出來當代文明社會裡的不健康心理,會是一項極為嚴肅的文明課題。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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