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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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有立委提案指出為了有效提高生育率,考慮同步修<自來水法>與<電業法>,藉此給予家有未滿12歲以下的兒童每人一定度數的水費和電費減免,至於,減免辦法則是由經濟部定之,並且每五年檢討一次,姑且不論最後的可行與否,但是,相與衍生出來的論述意含,卻是頗值得玩味與深究。

誠然,倘若該項修法的初衷用意乃是用了提高生育率,那麼,究竟水電度數的減免費用要多少才能夠達到應有的誘因條件?連帶地,何以是鎖定水和電,又有無進一步地擴及到諸如瓦斯、汽油等等攸關到日常生活運作的基本需求項目,藉此進行通盤檢討?連帶而來的,究竟是採行雨露均霑的一體適用,還是要有所得收入之於排除條款的公平原則?至於,將這些減免水電的預期損失,當成水電業的營運成本,再轉給其他高用水、高用電者負擔,固然是不會造成營運虧損,但是,此一轉嫁成本或社會適當是否要有比例原則的衡平考量?准此,在這裡的思考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該項的創意發想,而是關涉到提高生育率一事的戰略與戰術,是否有其並進思考的綜融性考量,這是因為,一方面水電的耗用支出,不盡然是生養幼兒的最大宗開銷,因此,倘若徒以水電減免的民粹討好,是否只會淪為某種食之無味的變相補貼?

再則,以國會議員之尊的視野格局來看該項提案,是否有輕重緩急不分之嫌,特別是對於現行所施以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津貼與福利服務等等的手段運用,究竟是對於提高生育率一事,產生多少的改變效果為何?冀此,對於該項的提案恐有商榷議論之處,特別是對於水與電之於合理市場營運的可能干擾?連帶地,未能確立含蓋需求評估、過程評估與結果評估而來的效益評估機制,這多少也讓相關的提案要不是淪為鏡花水月、便是疊床架屋抑或是聊勝於無的各項政策性福利?以此觀之,從該項提案所延伸出來的相關思辨,直指出來的是當前的公民社會要如何制衡於立法或修法工程所應該要有的把關品質?畢竟,期許立法權之於行政權的必要監督,那麼,四年一次的代議士選舉,又有那些應該要有的動態性針砭設計?就此而言,匪夷所思的提案修法,所對映出來的又何嘗不是某種的社會性謬誤?

總之,該項修法提案的相對性反思,乃是在於要如何從水或電的減免以延伸到食、衣、住、行、樂的需求滿足,進而正視到病¬、殘或死的風險規避,就此而言,要如何得以提高生育率,其所關涉到的又豈止是水電減免,而是糾結著『意願問題』、『能力問題』與『結構性限制問題』而來的多重性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