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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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台北市內湖區的隨機殺童事件,固然是會隨著時光的流逝而逐漸淡忘,但是,從割喉、斷頭到更多的不堪情事,那麼,慘遭不幸的兒少,就不單單只是某種過往印記的集體記憶;連帶地,從事不關己、激情過後到所謂的麻木不仁,那麼,關於隨機殺童、最佳利益以迄於高風險去兒少化而來的延伸性討論,就有它嚴肅面對的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從事發之際的相關檢討及其所可能想得到的解決對策,多少已成為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策進作為所在,這其中包括針對疑似精神狀況不佳者逕自以防萬一的各項保護措施抑或是研擬增加公衛人力或是提高見警率等,只不過,這些偏屬於工具性範疇的諸多變革技術,是否有還原回到規範層次的必要性提問,這其中特別是攸關到人與事背後所糾結的「高風險家庭」,是否因此而得以有效培力和穩健運作?誠然,僅就上述的小燈泡事件為例,被害一方的家庭,尋常的期間乃是僅守本份的盡責父母和美滿家庭,政府公權力自然沒有置喙的介入必要,相形之下加害者的一造,卻也因為身份資格的不被列管或是無法列計,這使得即使隱含著諸如施暴、嗑藥與非典型就業等等加惡的危險因子,終究因為事件的尚未爆發,以致於公權力欠缺用以介入處遇的正當性和適法性,如此一來,小燈泡的不幸遭遇,這何嘗不是讓潛伏許久的該名危險份子,得以暫時或永久地脫離於社區居民日常的生活恐懼之中,而此一情何以為堪的人倫悲劇,理當不是對賭無辜的性命而讓問題獲得解套,這也使得結構環境條件得探究,顯得重要且迫切。

對此,由社政端所一手主導的「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劃」,是有重新反思的論述空間,誠然,「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劃」作為一項行動計畫的初衷用意,乃是著眼於讓身處於包括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出現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及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有家庭風險之虞的兒童或少年,得以透過資源聯結方式,以提供家庭維繫或家庭重整的服務模式,只不過,暫時讓兒少不致於陷入更大人身安危的同時,並未同步進行家庭處遇方案的配套措施,連帶地,掉落上述有家庭風險之虞的生態環境,那麼,需要被保護的標地人口對象,又豈只是限縮在兒少族群,比如上述加害者的年邁家人抑或是岌岌可危的社區居民?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指陳出來的是要如何去正視高風險家庭的保護機制和處遇計畫,對此,一方面,針對所謂的「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是有進行『去兒少化』的必要,亦即,將有家庭風險之虞的所有成員份子,皆納為保護的對象,連帶而來之從戶內親人到家外社區居民之共同生活的一干人等,更是全方位的守護對象。准此,癥結點乃是在於思索如何洞悉含攝父母事件、家庭危機、社區運作的真實景況,而當前的要務會是要進行社區安全網絡的體系重建,這其中相與關聯的規範性思考包括有:

1.「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所對應之低度、中度或高度的風險意含為何?是否宜採取分級風險而非高風險的特定概念,藉此因應風險未定、處境未清以及過度標籤的真實生活寫照?畢竟,因應於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障或其它之「對象別」;主要照顧者或是其它成員之「身分別」;經濟扶助、緊急安置、親代教養、早期療育或司法服務等之「議題別」;個體的、集體的或整體之「層次別」;穩健運作、潛伏危險或隨時解體之「境況別」;補充、保護或替代之「性質別」;一般正常、有待補強或已然瓦解之「功能別」;以及鄉鎮基層、地方縣市或中央政府之「層級別」等分殊的家庭風險狀況及其福利服務,那麼,一概而論施以高風險家庭的關懷輔導處遇,又要如何能夠達到實施計劃本身所應該要有的停損設置和維繫運作?

2.高風險處遇的標定對象究竟係要以家庭為單位?抑或是回到以兒少本人、父母個人還是社區居民?連帶地,處遇重點與行動策略係以行政處置或危機處理為主,還是應以增強家庭功能或家庭維繫為重?以初階的情感支持為主,還是針對父母的婚姻情感與經濟危機以提供深度的有效介入?就此而言,上述各種的方案服務措施,應該是要有主軸架構、協調整合以及有效輸送的機制設計為何?至於,所謂高風險家庭究竟應該是要被界定為現行三級處遇機制的那一個層級?而高風險家庭的前、後端處遇機制又要如何進行建置工程,特別是回應於家庭維繫服務、家庭重整服務、家庭替代服務等不同適性家庭服務模式的網絡成員和團隊合作?

3.再則,要如何將高風險家庭的『因』與諸多悲情的『果』,進行內在關係的必要性串聯,特別是這當中所隱含對於情境變數的監控機制?對此,關乎到風險成因、問題類型、通報職責、接案評估、開案服務、結案指標、後續追蹤、提供模式、服務型態、方案項目、強制介入、權益關係、專業人力、團隊整合、專業充權、資源盤點、協調聯繫、網絡合作、區域資源、公私協力、雲端管理、資料分析等,是有通盤檢討的必要?

4.連帶地,高風險家庭被期待投以整合服務的個案管理模式,相關服務的處遇理念或理論依據為何?特別是於社工員、個管員的任務角色和功能又該如何定位和執行?對此,協力網絡要如何建置與有效運作,藉此讓階段性發展的時間歷程得以搭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達致較佳利益、最適水準和停損設置的多重目的?誠然,高風險家庭處遇業務相關的教育、衛生、勞工、民政、警察等局處單位,是否因為無法落實成為社工處遇的後送資源和整合服務,致使出現窒礙難行的現實運作困境?

總之,從隨機殺童、最佳利益到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與處遇計畫而來的延伸性思考包括有:

(一)宜從兒少以擴及到所有家庭成員的風險規避或停損設置,亦即,『去兒少化』而來的『全家人化』實則有其從親子兩代以進一步地延展到跨代或多代之間的全面性關照;

(二)宜從戶內的親人以延伸到家外的鄰里居民的社區關懷行動與社區安全體系的整體性規劃,對此,協力網絡的妥適建構和穩健運作,就有它通盤檢討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