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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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有立委分別提案希望能夠將欣賞運動賽事與藝文消費的相關支出列入扣除額,對此,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論述,宜有它進一步的探究空間。
首先,暫且不去討論究竟係為一般扣除額或是特別扣除額,而是先回到相關的思索線索,那就是:該項列入扣除額的意圖舉措,究竟能夠為運動產業或藝文界帶來多大的發想效果或改變作用?是否應該要加碼扣除額度還是有其它的配套措施抑或是嚴肅評估列為扣除額所招致國庫稅收的可能減損情形?再則,除卻稅式手段之外,現行對於運動、藝文的租稅優惠和獎勵措施,是否有其所應該要加以檢討的政策定調或補助方針?連帶而來的是,逕自列為扣除額的討巧作法,是否能夠據以落實書香社會或運動天地的終極關懷旨趣?冀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倒不盡然只是聚焦在立委提案的事件關注上,而是該項要將欣賞運動賽事以及藝文消費支出列入扣除額的政策性思維,究竟係對於民眾運動或藝文習性養成的發想?還是藉此帶起運動與藝文產業化的良性發展?抑或是藉此反思究竟是要透過什麼樣的機制手段,從而修補變遷社會底下的運動或藝文發展圖貌?
其次,即使是將欣賞運動賽事與藝文消費的相關支出列入扣除額是可行的,但是,相與關聯的改變效果及其衝擊影響,這也是需要並進思忖的,畢竟,列入扣除額的權變措施,當只是一種消極性質的誘因條件,畢竟,要將欣賞運動賽事或藝文表演,得以內化成為日常生活世界裡一項慣性的儀式行為,那麼,現行運動或藝文之於範疇經濟與市場規模的相關提問,這將會是議題現象的癥結所在,就此而言,之於一般民眾所列入為扣除額的舉措,亦要針對現行運動或藝文的生態環境及其結構性限制,以思索通盤的解套和配套!?
最後,從觀賞運動賽事到購買書籍文本而來之自主性的全人發展,也就不只是來自於運動或藝文界面即可?准此,扣緊動靜皆宜的成長構面,那麼,要如何從運動、藝文以擴展到其它項目以及要如何從個體以進一步地擴及到家庭、群體、學校或社會,藉此培養一種讓己身能夠『定-靜-安-慮-得』的穩定力量或支撐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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