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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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因應於現行在路邊亂停身心障礙車位是會被罰錢,但是,在停車場內亂停卻是沒相對罰則的突兀景象,有立委決定提案修正所謂的停車場法,希望藉以處罰停車場業者從而督促業者以善盡管理之責。

顯然,同樣的違停行為,卻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這多少顯現出來關涉到身障者社會參與一事的策進作為,政府公權力與立委機關,還是有它努力的改善空間,於此同時,即使路邊亂停身心障礙車位會被罰錢,但是,有無達到遏止亂停的消極作為?連帶地,訴求於停車場內的亂停情事,應該是要比照路邊亂停來加以處罰,又是否真正能夠達到用以保障身障者專用停車的修法目的?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從路邊到場內之於亂停身障車位的處罰規定,而是相應於法律範疇而來的制度運作失靈,是否獲致通盤的檢討糾舉,這是因為:首先,亂停行徑固然是造成有限的身障停車位,出現所謂的排擠效應(crowding-out effect),但是,還原回到『公平』(equity)的基本提問,那麼,雷厲風行於取締一般人的亂停身障車位,是否就等同於確切捍衛身障者專屬的停車權益?

就此而言,在這裡需要被進一步廓清的乃是究竟身障專用停車位的定位功能為何?倘若是委由身障家屬開車所產生的停車問題,那麼,是否要優先或是給予專屬的停車位,這一點理當是要就有限的停車位以進行整體的規劃?至於,倘若是身障者本人自行駕車以尋求停車位,那麼,問題的聚焦點也就不在於他人的亂停,而是回歸到專屬停車位之於身障本人而來的諸多考量,換言之,從應保留2%停車位的剛性規定以思索老殘人口不斷增長而來的不得低於2%的彈性措施?連帶地,含蓋著可及、可近、便利性與權責性的專屬車位,指陳出來的將會是要如何從使用者的角度以思索現行身障停車位諸多口實卻是不惠的弔詭情形?比如說:專屬停車位有無考慮到出入口的動線設計?而停車格的空間大小是否有其寬度與長度的相對要求?繳費機器的平台高度或介面設計是否吻合身障者的身心限制?專屬停車位倘若是不夠停用的話,有無其它的配套措施?以及一旦停車場內遭到挪用或違規停放,那麼,相關的處罰措施,又是否能夠讓業者從消極不作為以朝向積極性的差別待遇規劃?

總之,要如何改善身障者之於行不易的制度障礙,那麼,從『有礙』到『有愛』的一線之隔,點明出來現行台灣社會的身障人權,還是有它文明化更為廣裘的變革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