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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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考試院會審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日後只要是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諮詢或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異常,並且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者,不得任用,對此,草案雖然還是要送立法院審查,但是,相與衍生出來的議題論述,是有它進一步的深究空間。

基本上,該項條例的修正,是有它的論述脈絡所在,這是因為早於2013年的<公務人員任用法>便將「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予於刪除藉此保障精神障礙病友使其不會受到人身歧視,但是,警政署則是認為由於警察人員長期係處於高壓力、高風險情境中,倘若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那麼,任用帶有配槍執法的警察人員,恐將會造成社會大眾的不安,換言之,和一般公務人員有別的是,一旦是發生違失情形,這使得該項特殊性質的警察職場工作,是可能會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害,因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修改,實屬必要;連帶而來的是諸如是否只要求兩位以上的專科醫師諮詢抑或是還需要加開證明等等,當僅是進一步扣緊『萬一之於一萬』而來的枝微末節工程!

誠然,包括警察、教師等等接觸民眾或學生的一線人員,職場上的業務處理、對應關係以及身心管理,總是會因為累積效應而產生可能的衝擊影響,就此而言,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異常的所謂思覺失調者,要如何掌握發病之前、之中與之後及其分類與分級的不同對應方式,這是有它嚴肅提問的必要,畢竟,包括病癥、病識、就醫、治療、用藥、控制、發作到一發不可收拾等等的演變歷程,是有因應於它分階分段的策略性處遇,也就是說,從資格審查、支持陪伴、職務調整到不適任離退的不同處理方式,背後所包裹的乃是從適格到不適任以及從個人工作權益到大眾集體安全的綜融性思辨,以此觀之,啟動兩位以上的專科醫師諮詢抑或是加開證明以逕自排除或離退警察工作一事,那麼,相與關聯的配套措施,這將會是議題現象的考察切入所在;連帶地,針對這一群隱含某種好發危險的特殊人口族群,特殊工作的職場排除是否被進一步地擴及到任何工作的社會排除,這也指陳出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草案修改,還是侷限在由上而下以及便宜行事的切割處理?

總之,即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草案有它推動論述的正當性,但是,現行針對思覺失調患者所施加諸如就醫、就學、就業與就養等等的人身權益,這何嘗不是再一次地彰顯一分為『正常』以及『非正常』之醫療化社會(medicalized society)的弔詭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