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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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台南市學甲警分局為了激勵警員取締酒駕,而提出每件1,000元禮券的獎勵措施,對此,有人批評嚴格取締酒駕,本來就是警方責無旁貸的基本職責,因此,就不應該發放禮券,但是,也有認為禮券係由警友會提供,其主要目的乃是在於獎勵用途,藉此彰顯取締酒駕的強力立場,換言之,擺盪在『激勵』與『保健』兩因素的拉扯之間,是有它延伸性的另類思考。
基本上,扣緊績效管理的操弄原則,提出像是禮券、獎金、特休之類的激勵滿意因素(Motivators),是有它用以鼓勵多所作為的積極性作為,只是,倘若激勵措施並不足以催化所應該要有的人性誘因抑或是當事者並不在意該項的激勵條件,那麼,除了讓激勵因素有所折扣外,亦會模糊或危及到目標管理的初衷,就此而言,物質範疇的激勵措施,理當是要有相與對應之認知態度的心理範疇,如此一來,才能產生事半功倍的引導效果;至於,施加像是扣薪、停休或是降調等等的保健不滿意因素(Hygiene factors),主要的用意倒不全然是在於剝奪或懲罰,而是在某種使命如何得以必達的前提底下,以讓當事者多所警惕,從而完成避免受罰以及展現績效的共贏目的,以此觀之,無論是『激勵』或『保健』,癥結點就不只是這兩個因素的相互拉扯,而是要還原回到工作屬性或交辦事項的基本提問,如此一來,倘若因為每件1,000元禮券的獎勵措施,而得以衝高酒駕的取締業績,那麼,究竟是因為過去消極不作為的牽絆所致?還是因為激勵措施所引導出來的積極作為?
連帶地,若果每件1,000元的禮券,依舊還是看不到成效的話,那麼,是否要更為加碼禮券的金額抑或是用以反思員警的酒駕取締作業,是否出現那些的運作失靈情形?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辨,理應是要超脫『激勵』或『保健』的人性想像,而是要回歸到酒駕與取締的關懷旨趣,也就是說,依法辦理的酒駕取締作業,除卻是用以履行員警份內的職責擔當外,那麼,『激勵』或『保健』因素是否也要比例原則以施加於酒駕本人身上?冀此,何以酒後駕駛、酒駕肇事等等的觸法行為,總是屢見不顯於生活世界當中?至於,祭之於罰刑重罰或禮券鼓勵的「律法」手段,是有必要將「民俗」與「民德」一併地納入用以降低酒駕的變革計劃裡,而非是僅從員警取締的供給端切入,否則,當禮券的激勵因素所招致出現更多的酒駕事件,其所反諷的就不盡然只是禮券,而是不佳的社會觀感及其所牽引出來的感受怨懟?
總之,單純的禮券於之員警酒駕取締成果的牽引互動,卻也引發出來諸如政策管理、考核制度、報酬待遇、從業環境、工作意願、成就使命、自我實現等等的干擾影響;連帶地,包括員警、酒駕者、店家等等人身利害的一干人等,是否也要有綜融性的整體考察,否則,蠢蠢欲動的酒駕行徑依然是滿布於妳、我的生活世界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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