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媛妮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研究生)

隨著大環境與社會價值觀的改變,從過去大家庭的家庭型態業已逐漸地轉為小家庭、雙薪家庭(折衷家庭)居多的家庭結構,而且女性不再只是照顧家庭和育兒的角色,已可出外工作,對此,相較於其它的家庭型態,家庭雙薪家庭裡的夫妻雙方常時間都在上班,無法長時間顧及與照顧家中的孩子,因此,更需要有「托育服務」;再加上,現在有積極推動企業托兒,以提供女性婦女員工專用的「哺乳室」,藉以滿足其特殊的需求,只不過,目前台灣的「托育服務」、「設置哺乳室」和「特休假」,沒有做得非常完善,乃甚至出現仍有企業雇主不願提供托育服務、不願設置哺乳室和多次拒絕員工申請特休假之權利情況發生,這也明顯看出工作職場環境的不友善。

首先,在托育服務方面,雖然目前我國有提供相關的「津貼補助」和「托育服務」措施,以及「企業托兒」和「員工專用哺(集)乳室」,但是,根據相關報導和指出,仍然還是有企業未設托兒服務和哺乳室,明顯地,這並未確切落實性別工作平權,而且無法協助解決員工托兒的切身問題,尤其是對女性從業人員的影響最大;其次,在特休假方面,由於勞工依法享有特休假,但是,執行上卻有很大的運作難題,以104年的勞檢結果為例,違反特別休假的比例有6.6%,不過,也因為特別休假權之行使是係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由此看來,勞工是無法自行排定特休假,而是要經過雇主的同意後方能實行,因此,倘若勞雇雙方的協商排定無達到共識時,就會有衍生出來很多的問題,而且法律也沒有針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做出相關的處理規範,這部分可以從網路上看到非常多的案例,到最後只好繼續工作,甚至很多時候員工硬是請假的結果,卻是導致被雇主記曠職或是不支薪,冀此。未來應該是要訂定協商不成後的規範或規定,藉以協助員工能在特殊重要的情況底下,得以擁有申請特休假的權利。

總之,「企業托兒」、「員工專用哺(集)乳室」和「特休假」,這三個共通點在於可以為勞工提供相關的職工福利與權益保障,對此,「企業托兒」、「員工專用哺(集)乳室」這兩項,不僅可以協助解決員工托兒的問題,也有助於穩定勞動生產力,以落實性別工作的平等權,至於,「特休假」方面,倘若勞雇雙方協商成功的話,除了不會造成勞雇雙方的關係對立外,勞工也能夠透過此假,回去照顧家中的孩子,於此同時,在勞資雙方的契約中,口頭約定也是約定一樣會成立,但為了自我保護,最好還是以書面(白紙黑字)的方式較好,然後經過公司核定程序已進行請假,也最好在請假前確定公司准假與否,以免引起爭議,也就是說,理當是要完備特休假所應該要有的正當程序,以此觀之,目前台灣的企業仍未做得很好,故須有後續的配套措施以降低或解決未來可能會發生的狀況,同時也可以加強勞雇之間的溝通協調,以及試著改變雇主傳統和固有的想法,以達到雙贏或是多贏的合和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