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上通過紅十字會法修正案,內政部次長林慈玲今天表示,新法一旦修正通過,紅十字會長任期將限定為,四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不會再有萬年會長的問題。

林慈玲也說,日內瓦公約賦予各國紅十字會國際性與任務,紅十字會屬國際性中立的人道救援組織,為能符合我國與國際間合作及戰時、災害救護的實際需要,並使組織運作更合理,內政部對紅會法的態度是,宜修不宜廢。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已修正會長任期規定,政府也不再指派機關代表擔任總會當然理、監事,並參採各國紅十字會對外勸募的實務運作情形,除保留戰時及重大災害緊急勸募權外,一般勸募活動均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明定紅十字標誌與名稱之作用及運用規範。(修正條文第3條)

二、刪除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三、會長、副會長改由理事中選舉產生,並將會長連選得連任改為以一次為限。(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5條)

四、刪除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五、增訂總會理事及監事、團體會員代表為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成員。(修正條文第20條)

六、修訂總會經理事會決議,各分、支會經理事會決議及總會許可,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發起勸募。但國內外發生重大災害或為國際人道緊急救援所需者,總會於經理事會同意後,得逕行辦理勸募。(修正條文第26條)

七、修訂「戰時救護」專章,明定紅十字會人員得於戰時派員隨軍執行任務,該等人員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支援需用物資等機制。(修正條文第28條至第31條)

八、增訂「災害救護」專章,明定紅十字會與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共同參與救災之聯繫、協調、統合、相互支援及參與演訓之機制。(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3條)

九、為強化監督,修正總會應將年度預決算及相關業務之辦理情形,於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34條)(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