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最長12年,立法院去年10月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針對外籍看護移工「有條件」放寬到14年;勞動部隨即在11月公告相關延長條件將採評點制,達60點(滿分100點)即可留台繼續工作2年。

新制實施才近4個月,勞動部昨又公告修正評點制,原須服務雇主1年以上者才給10點的規定,放寬新增「或未滿1年經雇主出具能力證明或切結」也有10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解釋,新制上路以來,實務上部分看護移工來台工作接近12年上限門檻,但可能因轉換雇主等原因,致可能服務新雇主還不到1年,但該看護移工在台累計工作多年,照顧經驗老道,卻拿不到10點,甚至可能因此無法繼續留台照顧新雇主,因而決增上述規定。

不過,申請雇主須出具能力證明或切結,表明看護移工雖服務還不到1年,但確有豐富經驗和工作熟練。

現行不管是看護、幫傭或製造業移工,每3年須取得一次工作許可,累計在台工作原只能12年。立法院去年底為此修正新增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在台工作可到14年,但限看護移工。

在專業訓練部分,看護移工若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可拿到15點;自力學習則分語言、工作和服務表現等評項,點數最高的是語言,最高可拿35點。(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