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基準法禁止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勞動部昨在38婦女節發布解釋令指出,即日起放寬女性勞工在產後哺乳期間,只要夜間沒有親自哺乳需求,可自主決定上夜班。

不過,該行政命令今天引發不同聲音。除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在臉書貼文指出,「這就是你們送給女人的婦女節禮物嗎?這樣的政府帶頭違反勞基法,苛刻對待剛生產完的婦女…老闆叫妳pm10:00到am6:00要上大夜班或繼續加班,叫妳簽署『妳沒有哺餵母乳,牛乳,夜間照顧小孩的需求的證明。』妳敢說不嗎?」台灣勞工陣線也發出聲明要求退回解釋令。

勞陣認為,該解釋令已逾越勞基法母法,違反母性保護原則,呼籲勞動部應要求雇主落實「調任義務」,將產後婦女調離深夜、體力負荷等工作,以保障產後婦女工作權益。

勞陣說,其他國家為加強母性保護,多要求雇主須有「調任義務」,以德國為例,懷孕或產後女性並不適合體力負荷、持續站立、駕駛、深夜等工作,因此雇主有將之調任其他工作的義務。如今台灣不要求雇主履行調任義務,反而允許勞工提自願同意書即可上夜班?

勞陣還說,勞動部須體認目前「被迫加班以衝高工資」的結構背後,低薪才是問題癥結,沒有勞工會選擇犧牲自己的健康而上大夜班,雇主以高額夜班津貼和超時加班費的薪資結構,讓勞工別無選擇。

勞動部說,主要是有女性勞工反映,一律限制產後女性無論是否需要夜間哺乳都不能輪值夜班,規定僵化,還可能反而影響產後女性就業權益,且經邀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討論後,共識認為應尊重女性勞工自主權和工作權,勞動部才以解釋令檢討放寬。

勞動部強調,雇主不能強迫產後女性上夜班且負有舉證義務,應由女性勞工自願且親簽聲明書或切結書,且相關證明文件須事前備妥,雇主不能被勞檢時才請女性勞工補簽證明,違者可罰9-45萬元。(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