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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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衛生福利部宣布自今年(2016年)的3月1日起,只要是符合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並且最近六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再加上CD4數值大於200cells/μl(至少半年)」等條件的愛滋患者,倘如是有器官移植的需求,則可以登錄為器官待移植者,預計目前符合條件的愛滋患者約莫10人左右;連帶地,為了符合器官捐贈移植的公平正義原則,衛生福利部也將參考美國「希望法案」的精神,藉此允許愛滋患者也能捐贈器官,屆時,愛滋患者本人也就能捐贈個人的器官以示大愛。

基本上,扣緊施與受的兩造關係來看,愛滋患者無論是己身有器官移植的需求抑或是有捐贈個體器官的意願,在關涉到愛滋患者之於器捐一事上,衛生福利部的行政作為,已然是向前躍進了一大步,特別是將罹患愛滋的個別殊遇,從社會性排除以歸結為某種慢性疾病類型而來的社會性處遇,畢竟,愛滋患者作為社會性存有的當下,這使得將愛滋病帶原者或是患有其它不能控制的感染患者,歸類為不得等待器捐的移植手術,這還是有歧視之嫌甚或是影響到愛滋病帶原者的醫療權益:連帶地,讓愛滋患者也能夠擁有器官捐贈的權利行使,不至於會因為社會性烙印的標籤印記,而讓利益眾生的美意大打折扣,只不過,如此的文明化演變過程,亦有它對應的結構性反思,這是因為:首先,過去將愛滋患者排除於等待器捐的候補名單,背後的論述邏輯或思維模式,是否有來自於恃強淩弱之霸權行徑而來的常態性裁判,也就是說,嫁接在器官移植效益的量化判準,那麼,罹患所謂的愛滋病就不單單只是個人的遭遇,而是隱著含某種的道德性指稱,如此一來,在社會資源的享有配置上,愛滋患者自然是要面對二度汙名化的人身印記!

至於,開放愛滋患者得以進行器官捐贈的善行義舉,那麼,該項愛滋患者器捐給其他愛滋患者的對應關係,究竟是一項工具理性的對稱拉扯,還是有它回應於價值理性的相關提問,特別是當未來的醫療生技水準可以有效地克服對於非愛滋患者器捐移植所可能出現的生理排斥之際,那麼,愛滋之於非愛滋這兩者之間,又要如何拉近偏屬於心理或社會範疇的認知距離和知覺行為?准此,在這裡的思索真義就不全然僅止於相關條例辦法的遊戲規則變遷,而是擺放在罹患愛滋的發展歷程上,該項從變態、病態到樣態而來的社會性調適;抑或是從受傷、失能到障礙的社會性歧視,究竟是出現了多少人性想像、關係撕裂、社會謬誤、倫理兩難及其制度性障礙所造成的『避鄰現象』?

總之,扣緊反歧視之於『平等權』的關懷旨趣,那麼,在器官捐贈與受贈的拉扯互動當中,愛滋患者相關的人身權益已經是從消極不作為的被動地位,進一步延伸到積極性差別待遇的主動地位,只不過,過去所深根、固著的對象範疇,又要如何打破類別之間的藩籬隔閡,而此一社會性工程的推動,就不單單只是侷限在法令規章上,而是一種整全多層的關照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