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放教師組工會後,各地教育工會爭取與校方簽訂團體協約,由於工會法規定簽訂團協必須達到工會會員數逾受僱勞工半數的門檻,但學校聘僱的社團老師、救生員與警衛算不算教育人員,仍有爭議。勞動部傾向採「教育產業工會」與「教師職業工會」不同認定標準,後者僅將專任、兼任與代課老師視為「受僱員工」;換言之,職業工會較易達到簽訂團協標準,但產業工會想要和校方訂團協,就更難了。
教育工會簽訂團協,因學校受僱人員身分複雜,「受僱員工」的認定歧見大,目前九成以上的團協簽訂因此卡關,勞動部裁決案件也暴增。
勞動部根據兩個出爐的裁決判例擬訂認定標準,相關爭議可望有解。勞動部表示,若是「教育產業工會」,則學校人員如專任、兼任、代課、社團老師,甚至如救生員、清潔人員和工友都視同「受僱員工」,納入母數計算,門檻非常高。但若是「教師職業工會」,則可以僅將專任、兼任、代課老師視為「受僱員工」,較易達到簽訂團協的門檻。
勞動部表示,教師組工會後爭取與校方簽訂團協,工會法規定簽訂團協,必須要工會成員達受僱勞工的二分之一,但學校較一般企業受僱人員身分複雜,除了專任老師與兼任老師,還有教職員、社團老師、工友、司機等,到底那些人員應計入「受僱勞工」,校方與工會雙方爭執難下,紛紛送勞動部裁決。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張旭正表示,九成以上團協都因認定爭議卡關。據統計,勞動部近四年受理教育工會申請裁決案件計52件,其中有關團體協約爭議案件就高達27件。
目前27件裁決案已有兩個判例出爐,勞動部據此形成認定基準。未來類似身分爭議將回歸地方政府認定,不需再送勞動部。(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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