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法規清單」。今(18)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104年度優先檢視法規成果,包括立法院等4院及行政院各部會、地方政府,共檢視了2,967件之法規、命令與行 政措施,經審查各界關注並應優先檢視之法規,共計7類/13部/18條,並將於106年底前完成修法,社家署也將持續列管各部會後續全面法規檢視與修法進度,預計於108年前全面完成檢視及修法作業,徹底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表示,為了「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總統於去(103)年6月4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為實現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不歧視」、「最佳利益」、「生命/生存/發展權」與「尊重兒童意見」等四大核心原則,各政府機關應該針對國內法規(包括法律草案)進行全面檢視,使有關兒少權益的相關體制都能符合公約規定。

 

104年度的法規檢視作業,從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與行政院各部會,乃至各縣市政府的全體動員下,從近三千件與兒童、少年相關之法規,歸納出10類法規,就其中30部法規提出386條進行討論,經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依其內容,歷經多次審議,最後列入「優先檢視法規」計有7類、13部法規,共18條條文須優先進行檢討。其中,範圍包括:「民法」訂婚與結婚年齡,男女不同年齡之差別、「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法規對外籍或大陸籍父母與本國籍兒少是否與「親子不分離原則」相符合、「廣播電視法」應擴大將少年納入保護主體、教育部主管法規增加「兒少表意權」及校園霸凌檢舉者的個資保密、大法官解釋第 664號對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虞犯」的檢討等兒少權益重要議題。

 

針對目前發布的各界關注且具優先檢視必要性的「優先檢視法規清單」,未來研修方向將由各權責機關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進行深入研議後,衡酌後續需否進行檢討修正。此外,在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的主導下,也將陸續展開105至108年的全面檢視法規作業,督促各級政府機關逐步落實維護各項兒少權益。最後,希望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總動員,共同擘劃能夠尊重、保護及滿足兒少權益的成長環境之目標。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