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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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號稱以開放自由空間廣納多元表演或裝置藝術團隊的「2015台北藝穗節」,受限於演出的場地本身並沒有無障礙設施,因此,主辦單位直接在活動的官網上 加註“不建議輪椅使用者前往觀賞”,而引發社福團體的不滿撻伐,同時進一步地要求台北市政府應該為歧視障礙者文化參與權公開道歉,並且要在活動開始前提出 具體的改善措施。

基本上,主辦單位祭出“不建議輪椅使用者前往觀賞”的道德性訴求,固然是一項不得不的權變措施,只不過,冰凍三尺的滾動效應,這使得官網上的文字說明,就 仿如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般而無法制止鋪天蓋地的輿論批判,畢竟,這當中糾結著行政範疇的諸多迷思而有待廓清,這其中包括有:首先,作為「2015台北 藝穗節」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無論是第一次的辦理抑或已經成為賡續辦理的通過性儀式,在關乎到身障族群的文化參與權一事上,這已然是少了所應該要 有前置的協調作業,就此而言,無論是社會局制定「北市府各機關辦理活動提供無障礙設施服務檢核表」以達成無障礙環境的管理目標,還是標舉和世界接軌的『友 善城市』面向指標(無障礙與安全的公共空間)以及履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一般原則(尊重個人的固有尊嚴和個人的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 個人的自立;不歧視;充分有效地參與和融入社會;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是人的多樣性和人性的一部分;機會均等;無障礙;男女平等;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 發展的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份特徵的權利),那麼,這一次「2015台北藝穗節」所出現歧視身障者的人身憾事,就不單單只是一項的個別案例,而 是要如何就背後所蘊含的結構性意義,以進行通盤性的變革檢討!?

比如說:現行各級政府機關人員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認知了解程度為何?對照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

關 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 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的公然帶頭違法,那麼,嫁接在資訊不對稱的運作限制底下,又有無具體改善的解決對 策?而無論是辦理、委辦或補助等各種相關活動,關於克服無障礙限制或者通用設計一事上,其所涉及到的無電梯、有階差或設施不足,要如何進行跨局處部門的業 務協調和服務整合?連帶地,要如何從不婉拒輪椅者以進一步提升到不同障別等級身障人口族群而來的積極性差別待遇?准此,一方面身障者作為公民一份子的文化 參與權,要如何被有效的維護保障?至於,從生理弱勢以延展到性別、年齡或其它情境限制而來的社會性排除,又該如何針對全民文化參與權一事,以進行整體性的 觀照考察?

總之,作為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且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福祉的『文化參與權』(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cultural life),那麼,因應参與「2015台北藝穗節」而來的文化生活,宜有它一體適用且雨露均霑的普及性意義,就此而言,不妨將這一次的離譜作為,視為一項 捍衛身障者文化公民權的變革契機,從而通盤檢視和檢討潛藏於真實世界裡的各種社會性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