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黃明發(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研究生)

 

  報載行政院會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修正草案,預計針對那些合法引進卻因故未持工作證的外勞(亦即,所謂的逃跑外勞),倘若他們遭遇職災而導致死亡的話,還是可以領取最高45個月的基本薪資,對此,關於職災死亡補助擬予納入逃跑外勞一事,是有它值得進一步商榷之處。

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的修正要點

一、加強職業災害預防:成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辦理職災預防業務;辦理於粉塵作業、致癌物質作業勞工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工作一定期間而離職或退休勞工之健康檢查補助。

二、建立職業傷、病通報機制:廣納勞工本人、雇主、就醫之醫療機構等各通報來源,並建置通報系統及通報專線,即早發現勞工之職業災害發生原因及情況,掌握各項重建工作先機。

三、落實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工作:重建工作制度化及具體化,未來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整體規劃辦理重建服務。另明定雇主應參與職災勞工之職能復健,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調整職務,並提供相關補助等,以提高雇主參與之誘因。

四、擴大職 業災害勞工之生活保障:增列因重大職災事件致嚴重傷害者,得發給慰助金;納入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後,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 工作證明文件而發生職災者,得請領相關補助及津貼;放寬失能生活津貼至第十等級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請領職業病生活津貼等請領條件。

五、強化雇主責任:增訂雇主未依法參與職災勞工職能復健者,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分別明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與未依法補償之罰鍰責任。

六、增加職業災害保護專款得運用之範圍及提升審議機關之權限,俾專款運用更具彈性,發揮職災勞工保護最大效益。

資料來源:勞委會網站。

  事實上,為了保障職業災害勞工的相關權益,早於2002年4月起便正式施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除了勞動基準法以及勞工保險條例所給予勞工的職業災害保障 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亦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的額外保障,至於,補助對象包括有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和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兩大類,這其中已參加勞保職災的勞 工,除了勞保職災給付外,亦可依該法第8條規定以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勞工死亡家屬補助、退 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至於,那些未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一旦是發生職災事故並且符合第9條規定者,亦得依規定請領前述各項補助及津貼,又雇主 如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時,得另依該法第6條規定請領殘廢補助或死亡補助。

  以此觀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的該項構思旨在於保障職場勞工的基本權益,特別是將外籍勞工從非法僱用的界域中,切割、脫離出來,如此一來,至少, 職災亡故的外勞家庭得以獲致某種程度的經濟安全保障,只是,相與衍生出來的衝擊影響和預期效應,理當也是修法工程所無法迴避的課題,特別是回應到社會公義 的關懷旨趣上,這是因為:架接在合法僱用的職災事故裡,相與關聯的各項保障措施,對本國籍的勞工而言,理應是一項請求權利的公民地位,但是,對外國籍的勞 工來說,則是一種社會契約的福利資格,不過,這兩者同時都要兼具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衡平考量,就此而言,對於非法僱用及其所造成的職災事故,癥結之所在 應該是要聚焦在違法聘僱的資方,並且宜深究雇主所應該要盡付的刑事與民事等相關責任,而非是採行福利津貼或社會救助的思維方式來收拾善後,特別是一旦善門 大開之後,其所造成的卸責心態,絕非是原先修法的初衷與本意,更有可能變相鼓勵非法僱用之嫌;連帶地,無論是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中提撥以 補助加入勞工保險勞工所需的經費;抑或是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以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所需經費,職災死亡補助擬予納入逃跑外勞的構思,在權利、義務之 間的對應關係,還是有它商榷之處。

  再則,正視職災事故及其相關給付以作為一種社會保險所應該要有諸如納保繳費、大數法則、風險分擔、精算原則、齊一給付等等的概念內涵,這使得預計要將職災 死亡補助納入逃跑外勞一事,已然是將內部成本予以外部化以及將雇主責任予以社會化;連帶地,這項變通的權宜措施,亦進一步將所謂的『違法』與『違規』劃上 等同,如此一來,在保障非法工人的勞動權益之餘,關乎到社會公義的價值準則,也就是說,關於社會所自我設定的理想狀態,已經是遭到破壞並且挑戰法律規章本 身的神聖性,畢竟,因其他事由以致於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的外國人,本就該要啟動標準流程的遣送作業,而非是在制度運作失靈之際,任其非法打工並且在其 遭遇到職業災害事故時,得以請領失能與各項的生活津貼。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要如何針對合法入境與非法僱用,這兩者之間所可能潛藏的管理危機,思謀可能的配套措施,至於,將偷渡或是觀光簽證來台的非法打 工,逕自排除不在保障的範圍之內,就一點來説,亦足映照出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裡關於合法入境、非法僱用以及保險給付,彼此之間所存在的內在矛 盾。總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作為一項社會保險的機制設計,這使得從合法入境、非法僱用到規劃職災死亡給付,在解決一個問題之後的各種預期性以及非預期性 的發展後果,這會是修法工程時所要一併考量的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