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根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統計資料顯示:2011年我國身心障礙學生共計有102,899人,這其中又以國小階段的學生最多(42,670人);國中階段 學生為26,293人次之;高中職階段學生22,415人,至於,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則只有11,521人,以此觀之,相較於一般學生而言,身障特教生 的就學權益及其對於在學助理員的相關訴求,自然是有它嚴肅提問的必要。

表1:2011年身心障礙學生分佈

不同學齡階段 身障學生人數
國小階段 42,670人
國中階段 26,293人
高中階段 22,415人
大專階段 11,521人

資料來源: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誠然,如同相關的研究指出:關於身障特教生的就學權益,實則有其人力、物力以及經費等方面的結構性限制,因此,各種可能的自力救助方法就包括家人陪同或自 費聘雇以協助上下學、自虐方式以降低生理需求來避免人身困擾、被動配合教學進行的自求多福以及迎合克難式的通用輔具等;連帶地,關乎到在學助理員的角色定 位與功能扮演,也是要有它相應於不同學齡階段之殊異需求而來的調整,這其中特別是從生活照料、學習輔助到資源連結而來的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與替代性的 運作屬性,亦要有比例原則的彈性調整。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用以突顯出限縮於在學助理員的狹隘思維,以致於無法從生命週期、生命事件與生命歷程的宏 寬視野上,以進行對於身心障礙者諸多人身權益的戰略性擘劃。

表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份條文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 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

 

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並應主動協助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其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及視覺功能障礙者可使用之圖書資源,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館(室),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視覺功能障礙者讀物等服務。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第三十二條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對此,緊扣在學助理員而來的問題意識,包括有:

01.無論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是特殊教育法,對於在學助理員的角色功能、權利義務等,均有進一步具體明文規範的必要,而這部分的修法工程,誠屬迫切與必要。

02.針對功能分類而來的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及其相與對應的處遇計畫,在回應資源盤點之經費預算的基本提問上,是否有它剛性規定或是比例原則的整體考量。

03.現有硬體的物理環境以及軟體的學習氛圍,兩者是要有同時併進的配套性措施,特別是針對不同障別與等級之量身訂製的個別化服務計畫。

04.現行偏向於殘補、枝微性質的學伴員,當有其回應於制度運作失靈的通盤性檢討,特別是要如何就教、訓、考、用、推的串聯,以思索從組織留才到專業留才的可能性。

05.最後,在福利服務的輸送網絡和體系建構部分,扣緊就醫、就學、就業與就養而來之不同性質的陪同助理員,更是有它建立人才資料庫以彼此串聯和相互調合的必要,畢竟,從無縫接軌、整合服務、全人關懷到照顧管理,這才是看待在學助理員所應該要有的問題發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