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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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兒少性侵案的追訴時效問題成為台灣法律與社會關注的焦點,憲法法庭針對兒少性侵追訴時效的釋憲案,無疑是對台灣司法體系和社會正義的一次重大考驗,此案不僅涉及法律條文的合憲性判斷,也關乎對於受害者心理創傷的認知、國家保護義務的實現及其整體社會正義的實踐,對此,本文將從事實背景、原因探究、改善對策及批判性反思等四個層面,探討兒少性侵追訴時效釋憲案的深層意涵及其未來可能的影響。

一、事實描述:法律與社會現實的矛盾
憲法法庭於2026年3月2日召開了針對兒少性侵追訴時效議題的不公開說明會,檢視民國94年前刑法第80條有關追訴時效規定是否違憲,該條文規定,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時效依刑期長短而定,最長為20年,然而,對於許多兒少性侵倖存者而言,長期的心理創傷往往使其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起告訴,來自於法務部的資料統計顯示,自2006年至2026年間,因超過追訴時效而無法追究加害人責任的案例多達1,224件,亦即,平均每年有超過60人因時效問題而被司法系統拒於門外,這些數字的背後,實乃是一個個無法被法律所承認或接住的創傷悲情故事,這不僅是曾經兒少的個體悲劇,更是整個司法體系和社會結構的壓迫性所致。

對此,律師和相關團體強調,兒少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在於受害者往往需要多年時間才能面對創傷並有能力發聲,此一現象反映出現行法律制度未能充分考量受害者心理復原的時間需求,這也使得民間團體呼籲憲法法庭進行公開言詞辯論,讓社會更廣泛地參與討論,據以推動法律修正和完備制度的變革。

二、原因探究:制度缺陷與社會文化因素
造成兒少性侵追訴時效問題的根源,既有法律層面的制度設計不足,也有深層的社會文化因素。

首先,現行〈刑法〉第80條的追訴時效規定過於僵化,未能體現兒少性侵案件中的特殊情境,兒少性侵受害者往往因年幼無力反抗、缺乏法律知識或受到威脅與恐嚇,導致無法立即揭露事實,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等心理疾患更進一步延緩或侷限了他們的自我覺察與求助行動,這些特殊情況若未能納入法律考量的話,將使受害者失去正義救濟機會。

其次,社會文化中對於性侵議題的污名化,也加劇了受害者沉默的壓力,在許多案例中,受害者選擇隱忍,甚至自我懷疑,以致於錯失了法律保護的救濟機會,此外,傳統家庭結構中權力不平等的權控關係,也可能讓受害者在面對熟人或親屬加害時,更難以突破沉默。

三、改善對策:制度改革與社會支持
要解決兒少性侵追訴時效問題,不僅需要法律層面的修訂,更是需要從多層次入手,建立整全多層次的保護機制。

1.延長或取消追訴時效:如澳洲等國家所採取的作法,應考量兒少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延長抑或是取消追訴時效,這不僅是對倖存者創傷的正式承認,更是國家履行保護兒少權益義務的重要一步。

2.推動公開辯論與多方的社會性參與:憲法法庭應積極舉行公開言詞辯論,納入倖存者、心理學家、社會學家、法律學者等多方意見,以促使全社會更加理解兒少性侵議題的深邃複雜性和衝擊影響重要性;同時,這也能增加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建立完善的支援系統:強化兒少性侵受害者的心理輔導和法律援助機制,在事前防制方面,加強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提高兒童自我保護意識的認知教育;在事後防治方面,提供更完善的心理重建資源,幫助受害者重拾生活信心。

4.倡導社會文化的認知觀念轉型:改變對於性侵議題的污名化態度,推動全民教育,提高大眾對於兒少性侵問題的敏感度和理解力,只有在一個更包容、更具同理心的可耐性環境中,倖存者才更有可能勇敢發聲。

四、批判性反思:從制度到文化的多重挑戰
兒少性侵追訴時效釋憲案揭示了台灣司法制度中長期存在的一項結構性問題,那就是,如何在法律的普遍適用性與個案特殊性之間取得平衡,現行〈刑法〉第80條在設計上未充分考慮到兒少性侵案件中的特殊情境,致使許多受害者因追訴時效限制而無法獲得正義修復,這不僅是法律層面的不足,也反映了整體社會對於兒少性侵議題認知、辨識的侷限性。

此外,此案也突顯出國家在保障兒少權益上的結構性不足,根據相關數據,每年都有數十名受害者因時效問題而無法獲得司法救濟,然而,這些數字背後是無數人無法言說的痛苦與掙扎,作為最終保障公民權利的國家機器,有責任提供更為全面且人道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以減輕受害者所經歷的不公。

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單靠法律改革難以徹底解決兒少性侵問題,畢竟,尤其是兒少的家內性侵情事,這是一個涉及到家庭、教育、文化和社會結構的複雜深邃議題,需要多方協力以推動改變,例如,在家庭教育中增強兒童保護意識,在學校教育中建立健康的人際關係觀念,以及在公共領域消除對於受害者的不當指責與偏見歧視。

最後,此次釋憲案也引發了對於司法程序透明度與公信力的議論,不公開說明會固然符合程序正義的現行規範,但也可能引發外界對司法公正性的實質正義詰問或質疑,為了贏得社會信任並取得社會性教育共識,憲法法庭應該要考慮進一步開放程序,讓更多人能夠參與並監督。

總之,兒少性侵追訴時效釋憲案是台灣司法體系面臨的一次重大挑戰,也是一次用以推動社會正義的重要契機,透過延長或取消追訴時效、舉行公開辯論、完善支援系統以及推動文化轉型,我們有機會為受害者提供更公平、更人道的司法環境;同時,此案也提醒我們:正義不僅是法律條文上的概念,更需要在制度設計與社會實踐中得到具體的實踐,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實現兒少權益保障和社會正義目標,共同建構一個更加安全、公平的人權社會。

誠然,“拆牆,是我們共同的責任…我們特別要提出公開辯論跟討論,必須讓社會更多的人去參與這件事情、理解這件事,大家都可能成為牆的一部分⋯每一個人都必須要成為拆牆的那個人。”的民團吶喊,「拆牆」這個比喻深刻,亦同時揭示:我們每個人有可能也是成為用以阻礙正義的一部分,您、我有責任成為勇於拆除這道高牆的人,畢竟,如同中世紀的哲學家奧古斯丁所曾說過:“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正義,就有如強盜集團!”,台灣不應該是,現在也更非是中世紀時代。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三立新聞網,2026.03.02:「兒少性侵時效釋憲案!憲法法庭8名大法官合體,律師盼聽見倖存者聲音」)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