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130萬身障人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8年未大修,朝野各黨團及行政院版共提出33案,今在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逐條審查。多名立委引述民團反應的困境,欲使用各項服務時,常被問「你有身障證明嗎?」呼籲放寬身障資格認定,納入短暫或間歇障礙者,符合國際身障權利趨勢。但衛福部認為資源有限,反對這項修法,朝野溝通無果,條文保留至下輪討論。
身障定義在「身障權法」草案第5條規定,民眾黨黨團、立委范雲、立委伍麗華提案版本,均將身障定義從現行身體構造損傷或不全等永久性傷害,擴大到「長期、短暫或間歇」損傷,且影響其活動參與者,可經評估取得身障證明。伍麗華說,障礙團體反應,不少障礙者因難以取得身障證明,申請支持服務、輔具、就業資源時,被一句「你有障礙證明嗎?」拒於服務體系門外。
立委王正旭表示,以癌症病人為例,英國在癌症患者確診當下就認定其為身心障礙者,我國則需歷經長期治療階段,確認符合身障條件,才能獲得身障認定,但對於病友來說,初診斷癌症前3個月至半年時間,需密集接受治療,對外界資源需求更高,若能擴大身障定義,對病人更有幫助,相關資源只要提供一段時間,病人康復後就不一定需要身障資源協助。
范雲表示,現行條文定義身障者為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損傷或不全,實務認定時以長期損傷為主,但障礙情況有時存在半年或一年,「這是否該算長期損傷?」建議修法應保留空間,讓民眾障礙情況延續一段時間,且確實影響正常生活時,有經過鑑定,取得照顧資源的權利。
衛福部社家署長周道君說,不建議把短暫障礙納入身障定義,原因是身障資源有限,應聚焦於長期障礙、需求性高的障礙者,間歇障礙若持續發生,在認定上也可視為長期障礙;至於短期障礙,現行已可透過醫療端資源,包括健保急性後期照顧等,幫助病人恢復正常生活。
衛福部次長呂建德說,身障證明取得後,障礙者可獲得很多權利,政府相應有許多義務,包括提供健保保費補助、稅賦減免、大眾運輸票價減免等,在追求修法與聯合國身障權利公約(CRPD)對齊時,應重視可執行性,否則身障權法將淪為另一部「壯世代促進法」。
立委王育敏說,既然要重啟身障權法修法討論,政府應重視身障者實務上遇到的困境,如遇資源不足,應設法補充,而不是排除身障者使用資源的權利。(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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