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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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即將對延宕已久的〈青年基本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正值聯合國所定的《世界青年日》之際,朝野立委和青年團體呼籲該項法案能儘速通過,據以確保青年參與政策制定的機會,如此一來,對於作為替青年發聲法制化保障的該項草案,相與對應的變遷意涵,實有嚴肅看待之必要,尤其是從法律界面範疇延展到公民社會發展的文明進化意義,除了以法律框架來確保「青年主流化」的精神理念外,也使得青年議題能夠納為所有政策制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從而讓青年在各個層面皆能發揮具體的社會性貢獻。
誠然,推動〈青年基本法〉的制定背景,當可追溯至全社會對於青年議題日益重視的時代脈絡,畢竟,隨著社會結構的調整變化,尤其是全球化及數位化的影響,青年世代面臨的挑戰,愈發複雜,像是教育資源不足、就業市場不穩定、社會參與機會有限、公共政策話語權被限縮等難以逆轉勝的生命機運問題,如此一來,透過該項法案的審議,相當程度上,乃是傳達出來某種從青年自身出發的自覺性需求、表達性需求等表意權,從而映照於由上而下以及由外而內的規範性需求、比較性需求,藉此達到對於青年全人發展的社會性守護用意。准此,制定〈青年基本法〉實乃有助於提升青年在政策制定中的地位,並確保年輕世代族群的需求滿足和權益保障,在體制的行政管理框架內,得以被充分考量,這是因為,隨其高齡少子女的人口演進型態,相對減量與羸弱的青年人口,恐有遭致社會性漠視、輕忽之虞。
就此而言,為了有效推動〈青年基本法〉的立法和實施,當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思考進路:
(一)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應整合各部門資源,形成一個合作協力平台或青年事務委員會,以制定具體的執行計劃,專門針對青年政策進行整合與推動,並負責蒐集青年反饋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政策的適時調整;
(二)設立青年參與機制:透過設立青年代表制度,確保不同背景屬性的年輕人,能夠在公共事務的決策中發聲,如此一來,這部分所涉及青年世代的表意能力、表意機會、表意權利和表意責任,便有通盤檢視之必要;
(三)定期舉辦青年論壇:讓青年有機會直接與政策制定者進行社會性對話,表達青年的需求和建議,以促進政策的透明度,進而能夠增強青年的參與感;
(四)強化法律保障:法案中應明確規範青年參與的權利與義務,並對弱勢青年提供積極性差別待遇的制度性支持。
冀此,在這裡所持以的批判性反思,直指出來,儘管〈青年基本法〉的制定受到廣泛支持,但是,仍需對其可行性進行深入的反思,特別是避免因為政治妥協,導致法案內容未能全面反映青年所需,此外,須留意制定過程中所可能存在的權控關係或權力不平等,致使某些聲音因為社會結構的影響而被邊緣化;最後,在其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實施過程中,又要如何進行有效監測與評估政策效果,這也是未來需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總之,〈青年基本法〉的制定乃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然而,法律的有效性不僅取決於其法條文本,更在於其實施的效益,如此一來,該項草案的制定過程,應以尊重、傾聽、陪伴、機會、對話為其核心價值,藉此找出跨世代共融的社會性共識,畢竟,所有的挑戰,都是法案制定過後才真正開始,遠地不說,相較於兒童、少年、老人的法定年齡,「青年」的生理年紀,要如何呼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而來的操作性定義?連帶地,就其對象、類別、屬性、議題的相互交織,諸如一般青年、弱勢青年、特境青年、身障青年、多元文化青年、多元性別青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青年世代光譜,又要如何得以達到公、平、適、足的社會性參與真義?最後,全青年世代的社會性參與精神,需要那些相與配套的社會性投資,直指該項基本法的法律位階和鑲嵌於其他法案的各項具體配套措施,是有諸多待解的結構性限制?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5.08.12:「青年基本法周四逐條審查,立委、青年團體力促法案通過」)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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