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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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從〈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到〈社區發展工作要點〉
的變遷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內政部(80)台內社字第9152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條的〈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業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內政部(88)台內中社字第8814454號令修正發布第3、18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31361838號令修正發布第1、3、12、14、18、19條條文;並刪除第23條條文;以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141361649A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起而代之則是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所函頒的〈社區發展工作要點〉。

 

冀此,從民國80年05月01日的發布日期至民國114年07月01日的廢止日期,長達30多年的社區發展法令規章沿革,已然有著不同時空脈絡環境的變遷意義,如此一來,擺盪於〈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與〈社區發展工作要點〉的社區工作的發展意涵探究,便有嚴肅思辨之必要。

 

 

貳、〈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之條文意旨彙整

誠然,社區發展乃是當代社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目的旨在促進居民福祉,建設和諧社區,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社區發展工作綱〉須不斷調整以回應新的挑戰和需求,而有著第一版(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第二版(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及第三版(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的歷次修正,據以顯現第一版所著重於經濟發展,第二版強調的是社會參與和環境可持續性,以及第三版突顯社區治理的透明度。

 

對此,以下歸納整理〈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各條文的關懷旨趣及其相關的概念內涵。

 

(一)第1條(綱要精神特色)

目的: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的現代化社會。

核心理念:強調居民的共同需求及自動與互助精神,並結合政府的行政支援。

 

(二)第2條(社區定義及發展意義)

社區定義:由主管機關劃定的組織與活動區域,強調居民的參與和互助。

發展意義: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促進社會整體和諧。

 

(三)第3條(主管機關的角色)

協調與合作:各級主管機關需加強與相關機構的聯繫,以確保社區發展業務的順利執行。

 

(四)第4條(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

組成與功能:邀請專家及社區居民共同參與,促進社區發展的研究與推動。

 

(五)第5條(社區劃定)

劃定依據:根據歷史、文化、地緣等因素劃定社區,確保符合居民需求。

 

(六)第6條(社區發展協會的設立)

協會功能:協助居民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並加強專業指導。

 

(七)第7條至第10條(協會組織架構)

組織結構: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確保運作透明與民主。

 

(八)第11條(社區資料建立)

資料收集:建立社區的歷史、地理及人文資料,以便於發展計畫的制定。

 

(九)第12條(社區發展計畫)

計畫內容:針對社區特性制定發展計畫,涵蓋公共設施、生產福利及精神倫理建設等方面。

 

(十)第13條至第15條(協會的運作與合作)

資源整合:社區發展協會應與相關機構加強協調,以爭取支持。

 

(十一)第16條至第18條(經費來源與使用)

多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政府補助及捐贈等,確保協會運作的持續性。

 

(十二)第19條至第22條(政府支持與獎勵)

政府角色:應編列預算支持社區發展,並對績效良好的社區給予獎勵。

 

(十三)第23條(刪除條文)

調整與更新:隨著社會變遷,需定期檢視及刪除不再適用的條文。

 

(十四)第24條(施行日期)

施行:本綱要自發布日起生效,確保相關措施能夠迅速落實。

 

冀此,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內政部(80)台內社字第 9152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的〈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已然有難以與時俱進的力有未逮之處,特別是該項工作綱要在科技應用、環境保護及社會變遷等方面的考量不足,需進一步更新以符合現代社會的變遷需求,尤其是社區內部權力結構分析、弱勢群體的聲音、社區發展的共融性等,如此一來,諸如(一)增強居民參與:設立更多平台讓人籍不一的居民得以有發表意見、看法的表意權;(二)科技應用:利用數位工具進行社區管理與資源共享;以及(三)環境永續:加強環境保護措施,推動綠色社區發展等具體改善建議,皆屬迫切與必要,藉此促進社區的持續發展。

 

 

參、〈社區發展工作要點〉之要點意旨彙整

社區發展是提升居民福祉和推動永續發展的重要途徑,這也讓接踵而至訂定的〈社區發展工作要點〉以適應新的挑戰和時代需求,畢竟,〈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廢除,是有其結構性運作限制的相關原因,像是:(一)政策失效:隨著社會環境的快速變化,原有的工作綱要已經無法有效解決當前的社會問題;(二)參與度不足:社區居民對於工作綱要的參與感低,導致政策推行困難;以及(三)批判聲音:學界與社會運動團體對於工作綱要的有效性提出質疑,認為其未能真正反映居民所需。

 

(一)第1點(要點精神特色)

目的:鼓勵社區組織,提升居民福祉,推動社區永續發展。

核心理念:強調自助與互助精神,凝聚社區共識,促進居民參與。

 

(二)第2點(社區發展的意義)

共同需求:社區發展是基於居民的共同需求,結合政府支援,提升生活品質。

社會責任:強調社區居民在公共事務中的角色與責任。

 

(三)第3點(主管機關的角色)

協調與合作:各級主管機關需加強與相關機構的聯繫,確保社區發展業務的順利推進。

 

(四)第4點(社區發展協會的設立)

協會功能:輔導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並採用專業方法進行。

 

(五)第5點(顧問及內部作業組織)

專業支持:社區發展協會可聘請顧問,設立內部作業組織,以提升運作效率。

 

(六)第6點(社區資料建立)

資料收集:建立社區歷史、地理、人文及資源資料,以便於制定發展計畫。

 

(七)第7點(工作計畫與預算編列)

計畫內容:針對社區特性和居民需求,制定工作計畫,涵蓋社會福利、健康促進、環境保護等多個領域。

 

(八)第8點(輔導與支援)

政府支持: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應對社區發展協會的計畫提供輔導與支援。

 

(九)第9點(活動與服務空間)

活動空間使用:社區發展協會可運用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合適空間舉辦各種活動。

 

(十)第10點(協調與聯繫)

資源整合:社區發展協會應與相關機關、機構及團體加強協調,以爭取支持。

 

(十一)第11點(福利服務活動)

收費機制:社區發展協會可根據經理事會通過的方案收取費用,以支持活動運作。

 

(十二)第12點(社區生產建設基金)

基金管理:社區發展協會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管理社區生產建設基金。

 

(十三)第13點(補助經費申請)

計畫申請:社區發展協會可根據政府政策及自創項目,申請補助經費。

 

(十四)第14點(年度預算編列)

預算支持:各級主管機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並可動用相關基金。

 

(十五)第15點(評鑑與表揚)

績效評估:對於推動績效良好的社區發展協會,應予以表揚及示範觀摩。

 

(十六)第16點(培力輔導)

資源開拓: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培力輔導社區組織,鼓勵設立社區培力中心。

 

(十七)第17點(法律適用)

法律依據:社區發展協會的設立及運作應遵循人民團體法及相關規定。

 

 

肆、〈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與〈社區發展工作要點〉之整體對比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與〈社區發展工作要點〉兩者的對比之處,歸納整理如下:

 

表1:〈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與〈社區發展工作要點〉之條文、要點對比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1991年05月01日-2025年07月 01日)

社區發展工作要點

(2025年07月 01日-)

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特訂定本綱要。(第1條) 為鼓勵社區組織,提升社區居民福祉,推動社區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第1點)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第2條第2項)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凝聚社區共識,發揮自助、互助精神,

投入社區服務及公共事務,結合政府行政支援,有效運用各種資源,提升

社區居民福祉。(第2點)

本綱要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所。(第3條第1項)

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單位,應加強與警政、消防、民政、都市發展、國宅、教育、農業、衛生、文化、交通及環境保護等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俾利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第3條第2項)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第4條)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 公所。

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單位,應加強與衛政、教育、文化、警政、消防、民政、都市規劃、農業、交通、環保、經濟及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並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團體代表,共同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3點)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

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第5條)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循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等方式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之。(第6條)

鄉(鎮、市、區) 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其組織區域以村里為單位,不超出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範圍為原則;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依其需要採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評估及其他專業方法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得遴聘專業人員輔導之。(第4點)

另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第7條) 社區發展協會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第5點)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會員代表)組成:

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

二、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申請加入。

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

社區外贊助本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第8條)

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理事、監事分別組成之。(第9條)
社區發展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用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社區各項業務。(第10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一、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二、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三、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四、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第11條)

社區發展協會依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下列社區資料:

(一) 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二) 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三) 社區各項議題資料。

(四) 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第6點)

社區發展協會應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政策及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計畫及編訂經費預算,並積極推動。

前項配合政府政策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設施建設:

(一)新(修)建社區活動中心。

(二)社區環境衛生與垃圾之改善及處理。

(三)社區道路、水溝之維修。

(四)停車設施之整理及添設。

(五)社區綠化及美化。

(六)其他有關公共設施建設等事項。

二、生產福利建設: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設置。

(二)社會福利之推動。

(三)社區幼兒園之設置。

(四)推動社區產業發展。

(五)其他有關生產福利建設等事項。

三、精神倫理建設:

(一)加強改善社會風氣重要措施及國民禮儀範例之倡導及推行。

(二)鄉土文化、民俗技藝之維護及發揚。

(三)社區交通秩序之建立。

(四)社區公約之訂定。

(五)社區守望相助之推動。

(六)社區藝文康樂團隊之設立。

(七)社區長壽俱樂部之設置。

(八)社區成長教室之設置。

(九)社區志願服務團隊之成立。

(十)社區圖書室之設置。

(十一)社區全民運動之提倡。

(十二)社區災害防備之演練、通報及宣導。

(十三)其他有關精神倫理建設等事項。(第12條)

社區發展協會得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社區自創項目,訂定工作計畫及編列經費預算,並積極推動下列項目:

(一) 社會福利與照顧服務。

(二) 健康促進與照護。

(三) 社區治安與防災備災。

(四) 社區環境景觀與生態保護。

(五) 社區教育與終身學習。社區教育與終身學習。

(六) 社區文化保存、維護、推廣及傳承。社區文化保存、維護、推廣及傳承。

(七) 社區產業發展。社區產業發展。

(八) 社區人力培育與訓練。社區人力培育與訓練。

(九) 社區志願服務運用。社區志願服務運用。

(十) 社區友善綠能與永續發展。社區友善綠能與永續發展。

(十一)其他社區發展推動事項。(第7點)

社區發展計畫,由社區發展協會分別配合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各相關單位應予輔導支援,並解決其困難。(第13條) 主管機關及各相關單位得對社區發展協會所提之工作計畫,予以輔導支援。(第8點)
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

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第14條)

社區發展協會得依規定運用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符合相關安全規範之合適空間,作為舉辦各種活動、服務之場所。(第9點)
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第15條) 社區發展協會得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

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第10點)

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得經理事會通過後酌收費用。(第16條) 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得經理事會通過後酌收費用。(第11點)
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收入。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第17條)

社區發展協會為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得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其設置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8條) 設有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社區發展協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輔導管理,並得視需要訂定本金使用規定。(第12點)
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政府政策及社區自創之項目,得訂定計畫申請有關機關補助經費。(第19條) 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政府政策及社區自創之項目,得訂定計畫申請有關機關補助經費。(第13點)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業務,並得動用社會福利基金。(第20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推展社區發展業務,並得動用公益彩券盈餘及其他相關基金。(第14點)
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評鑑、考核、觀摩,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應舉辦訓練或講習。(第21條)

推動社區發展業務績效良好之社區,各級主管機關應予左列之獎勵:

一、表揚或指定示範觀摩。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

三、發給社區發展獎助金。(第22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選拔、認證、評鑑、考核、觀摩、表揚及其他項目。

推動社區發展業務績效良好之社區發展協會,各級主管機關應予表揚或指定示範觀摩、頒發獎狀、獎品或獎勵金。(第15點)

為開拓社區 資源、培訓社區人力,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培力輔導社區組織,並得鼓勵民間設立社區培力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第16點)
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設立、組織架構、會員資格及權利、職稱、會員大會職權、聘僱工作人員規定、經費來源及其他會務及財務處理事項,適用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規定。(第17點)

資料來源:〈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社區發展工作要點〉。

 

對此,〈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與〈社區發展工作要點〉的異同對比,整理如下:

 

一、基本概念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1.目的: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的社會。

2.範疇:界定社區的範圍及其發展的基本理念,強調居民的共同需求及自助與互助精神。

(二)〈社區發展工作要點〉

1.目的:具體化社區發展的執行步驟,提供詳細的操作指導。

2.範疇:針對社區發展協會的設立、運作及其職責進行詳細規範,強調協會的組織架構及功能。

 

二、優點與限制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1.優點:提供整體的框架和方向,易於理解和傳達;強調社區居民的參與及合作,促進社會凝聚力。

2.限制:規範較為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節;隨著時代變遷,可能未能完全反映當前社會需求。

(二)〈社區發展工作要點〉

1.優點:提供具體的執行步驟和方法,易於操作和實施;包含多元化、時代性的發展項目,涵蓋社會福利、環境保護、永續發展等多個方面。

2.限制:可能因為過於詳細而導致執行上的繁瑣和負擔,特別是政策的靈活性不足,也讓該項社區發展運作機制,難以快速應對突發情況。

 

三、精神特色

(一)共同需求:兩者均強調社區居民的共同需求和自助精神。

(二)政府支持:均需國家機器的行政支援和技術指導。

 

四、時代趨勢與改進之處

(一)綱要:需更好地回應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及社會變遷的需求。

(二)要點:應該增加對數位化管理和社會創新的重視,以提升效率。

 

五、批判性反思:兩者都應考量社區內部的權力結構,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參與機會。

 

六、社區發展工作意義:

(一)提升福祉:強調社區發展對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的重要性。

(二)社會整合:促進社會的整體和諧與穩定。

 

七、官方應有的變革措施

(一)靈活應變:政府應根據社區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政策。

(二)資源整合: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形成合力。

 

八、具體改善建議

(一)增強居民參與:設立更多平台讓社區居民表達意見並參與決策過程。

(二)科技應用:利用數位工具進行社區管理與資源共享,從而提升效率。

(三)環境永續:加強環境保護措施,推動綠色社區的發展。

(四)專業培訓:對社區工作人員進行定期的專業培訓,提升其能力。

 

總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與〈社區發展工作要點〉在目的與定義上相互補充,前者著重於整體框架,後者則是提供具體執行方案,雖然,各有優點與限制,但是,透過對比性分析,更可清楚理解不同時代背景的社區發展工作全貌,並提出針對性的改進建議,藉此促進社區的持續發展和住民福祉。

 

 

伍、代結論:〈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與〈社區發展工作要點〉之

主要差異及其變遷意涵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與〈社區發展工作要點〉兩者的主要差異,歸納整理如下:

 

表2:〈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與〈社區發展工作要點〉之條文、要點的主要差異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1991年05月01日-2025年07月 01日)

社區發展工作要點

(2025年07月 01日-)

鄉(鎮、市、區)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鎮、市、區)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

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第5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會員代表)組成:

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

二、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申請加入。

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

社區外贊助本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第8條)

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理事、監事分別組成之。(第9條)
社區發展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用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社區各項業務。(第10條)
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收入。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第17條)

為開拓社區 資源、培訓社區人力,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培力輔導社區組織,並得鼓勵民間設立社區培力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第16點)
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設立、組織架構、會員資格及權利、職稱、會員大會職權、聘僱工作人員規定、經費來源及其他會務及財務處理事項,適用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規定。(第17點)

資料來源:〈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社區發展工作要點〉。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條文特色及其行文脈絡分析

(一)從綱要出發的條文特色說明

1.社區劃定的依據(第5條):條文指出社區劃定需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等,這反映了社區發展工作的多元性和綜合性。這樣的劃定方式能夠促進社區的整體發展,並尊重當地的特性和需求。

2.會員大會的組成(第8條):會員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強調了社區居民的參與和自我管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設置,促進了社區內不同群體的交流與合作,並增強了社區的凝聚力。

3.理事會與監事會的選舉(第9條):這一條文強調了民主選舉的重要性,確保社區發展協會的運作透明且具代表性,增強了社區居民對管理機構的信任。

4.經費來源的多樣性(第17條):條文中列舉了多種經費來源,顯示出社區發展協會在資金運用上的靈活性和可持續性。這種多元化的資金來源可以提高社區發展的穩定性。

 

(二)從綱要出發的社區發展工作精神特色

社區發展工作強調以人為本,注重社區居民的參與和需求。這種精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共識建立:透過居民的參與,促進社區內部的共識與合作。

2.自我管理:鼓勵居民主動參與社區事務,提升自我管理能力。

3.可持續發展:重視社區的環境與資源管理,以達到長期發展的目標。

 

(三)從綱要出發的社區發展工作時代趨勢

1.數位化轉型:隨著科技的進步,社區發展需融入數位工具,提升管理效率與居民參與度。

2.社會多元性:面對多元文化的社會,社區發展需更加包容,尊重不同族群的需求。

 

(四)從綱要出發的社區發展工作改進之處

1.加強社區內部的溝通與協作機制。

2.提升社區發展協會的專業能力,特別是在社會工作和資源整合方面。

 

(伍)從綱要出發的批判性反思

1.權力結構:分析社區內部的權力結構,確保所有居民的聲音都能被聽見。

2.資源分配:檢視資源的分配是否公平,防止特定群體的利益壟斷。

3.社會正義:強調社區發展應追求社會正義,關注弱勢群體的權益。

 

二、〈社區發展工作要點〉的要點特色及其行文脈絡分析

(一)從要點出發的特色說明

1.社區資源開拓與人力培訓(第16點):條文強調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培力輔導社區組織,並鼓勵設立社區培力中心。這反映了社區發展工作對資源開發和人力資源培訓的重視,旨在提升社區的自我發展能力。

2.社區發展協會的組織架構(第17點):條文規範社區發展協會的設立、組織架構及會員資格等,確保協會的運作遵循法律規範,這有助於提升社區發展協會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從要點出發的社區發展工作精神特色

1.參與性:強調居民的社區性投入參與,鼓勵他們在社區發展中發揮主動韌性。

2.互助合作:促進社區內部的合作與互助,形成動態支持性的社區環境。

3.自我實現:透過培訓與資源開發,幫助居民實現個人及社區群體的共同發展目標。

 

(三)從要點出發的社區發展工作時代趨勢

1.從經濟到社會:社區發展的重心從單純的經濟增長轉向社會福祉與環境保護。

2.強調參與共治:居民的參與變得越來越重要,成為社區發展的核心價值。

3.科技應用治理:數位化轉型使得社區發展的模式與方法更加多元化。

 

(四)從要點出發的社區發展工作改進之處

1.強化社區內部的資源整合能力,避免資源浪費。

2.提升社區組織的專業化水平,特別是強化社會工作和跨域管理方面。

 

(伍)從要點出發的批判性反思

1.從政策導向到居民導向:社會變遷反映政策重心的轉變,從單純的政策導向轉向以居民需求為核心,就此而言,社區生活共同體的新連帶基礎,要如何被塑造建構以及有效運作,便成為考察該項工作要點的針砭所在。

2.強調社區韌性:社區發展工作要點的推動,讓社區兼具應對各種挑戰的社區能力,藉此提升社區的應對韌性。

3.科技與創新:數位化與科技的應用成為社區發展的重要工具,以促進社區的創新與變革,然而,背後所涉及到資源階層深化的社區不均議題,亦為該項工作要點執行效能良窳的觀察重點。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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