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報告指出,我國《學校衛生法》雖定有學校餐廳、廚房、膳食設備及營養師等相關規定,但學校食安問題層出不窮,凸顯監管機制還有必要檢討;專家建議參酌日本及韓國法制研議專法,並將「營養教師」制度入法,從根本改善校園供餐體系,提高學校供餐服務的品質,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日韓兩國分別於2009年和2006年增修《學校給食法》,將「營養教師」制度入法,也就是營養師可依法取得教師資格,在校實施營養和飲食教育。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黃翠華指出,日韓在飲食及教育文化上和台灣相近,且日本立法多年來,成人肥胖率遠低於台灣,顯示飲食教育從小扎根是有效的。

黃翠華舉例,日本小學五年級有課綱是「幫家人做一餐」,高中二年級也有「我這一生的營養規畫」,反觀台灣小孩一拿刀切菜,大人就嚇得半死,從小也不教小孩挑魚刺,一旦學校午餐吃到魚刺,家長就來告狀,導致小孩子一輩子不知道怎麼吃魚。

現行《學校衛生法》規定,40班以上且有廚房的學校須聘用營養師,但台灣8成學校都不在此範圍;大享食育協會祕書長黃嘉琳指出,全台3500所國中小,僅聘600位公職營養師,等於近2900所學校沒有營養師。相較之下,韓國即便是2、300人的小型學校都聘營養師,日本部分偏鄉學校雖無營養師,仍由地區性的「給食中心」負責規畫及供餐。

黃嘉琳認為,學校飲食教育的專業人力需要細緻規畫,日本與韓國的做法是讓營養師修習教育學分,修訂《教師法》和《學校給食法》,給予「學校營養教師」的頭銜,讓他們不只是開菜單的人,同時肩負校內的營養和食農教育角色。(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5.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