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社會工作學分班講師

 

關於《研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試科目、試題配分調整及實習認定標準會議》的結論,針對「配分比重調整為測驗題占60%,申論題占40%,以及刪除國文(作文)及社會工作管理兩科」一事,因在閱讀完會議內容仍不知會議結論的理由,以及閱讀「關於社工師證照考試的變革思維:迎向新的挑戰與機遇」文章後,有此心得發想。

首先,衛生福利部指出,「社會工作人員是運用社會工作專業,謀求民眾福祉的專業助人工作者,也是政府推動政策、執行各項社會福利服務的重要推手。」,對此,人群服務社會工作不論是直接服務,抑或是間接服務,都是一種與人共事的工作,然而,被認為是一種社會認可與專業自我的證照考試,除了應重視其基本知識外,更應具備實務能力,助人工作者的實務能力是離不開邏輯思辨、人際關係、臨機應變與危機處理等社會互動的技巧與能力,申論題占比的減少,儼然是將社工師證照考試推回到僵化的考試制度,恰恰讓人質疑與會者對社會工作職業類別專業養成的認識。

其次,112年制定公布的<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二項清楚說明「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協商之代表,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相較之下,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試科目、試題配分調整及實習認定標準」的研商會議,與會者卻沒有用人單位的公、私部門單位或組織代表以及實務工作的社工員,少了落實參與權的做法似乎與當下強調人權時代的社會氛圍有所背離。

再則,依據89年制定公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依第6條之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核准者,其應試科目有「社會工作」、「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社會工作管理」以及「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等四科。換言之,如取得由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社工年資5年以上合格之證明文件,即可逕向考選部申請辦理高考專技社會工作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審議。這樣的規範,不禁讓人發想,「社工年資5年」的實務經驗可以與「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工作研究法」以及「國文」等三科科目的專業素養畫上等號?歷經多次變革,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應試科目的制定是有它的正當性與嚴肅性,抑或是社工年資5年以上的社工員忙於工作無暇準備考試,所以減科?這是否更是印照出來社工人力編制不到位的難治沉痾。

最後,取消「社會工作管理」的另類減科思維,是因人設事?抑或是未能貼近社工實務?話說1970年代開始新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風掃全球,人群服務社會工作不免受到影響,從公私協力方案委外的績效評估便可視出端倪,若是因為當下多數的專書及考題都是走向新自由主義的發展趨勢以及偏向某些學者的見解,而少了社會工作人群服務應有的意涵,那麼就應該是提出符合當代臺灣社會的社會工作管理抑或是非營利組織管理的一套貼近實務的見解,而非直接取消社會工作管理這一考科,殷鑑不遠,爆發在113年3月份的待收養童剴剴事件,不也正出現由一線社工一肩扛起所有責任,跳過中間管理階層以執行長被自動請辭謝罪,呈顯出來的是非營利組織管理層面的疏失。

總之,由衷建議社工師證照考試的相關變革,距離所謂的「105年大限」恰恰是十年的光景,不應草率便宜行事,否則便可透過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以及每年專業的在職訓練證明審查來換取分級分類的社工師證照,既可減少社工人員的流動率與流失率,更可提高社工證照的涵蓋率,為現行制度運作失靈問題做解套的簡易型式,理應要以學術理論與實務工作的結合為其核心目標,以讓每位有志於成為專業主人的社工者,都能在制度性保障的環境中落實人群服務的專業助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