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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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涉到如何確切落實用以保障兒童意見表達權益的時事新聞,背後實有嚴肅看待之必要。
話說:1名國中女特教生竟遭到生父和繼母改名,將其名字的最後1字改成『壞』,此一突兀舉措,進一步引來的是包括親子之間、學校老師及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諸多牽動影響,畢竟,未符合人之常情的該項行徑,即便有其〈姓名條例〉之於未成年人改名毋需當事人簽名的依法規定辦理,但是,完備正當程序之際,卻是徒留更多身心戕害的實質不正義,以此觀之,擺盪於「法—社會vs.社會—法」的命題意旨,那麼,如何藉由條文的增修以防制類似不當對待事情的再次發生,這部分是有其嚴肅思辨之處,連帶而的是,再簡單不過的改名舉措,卻是因為不合常情和常理,致使,相與關聯的貓膩、縫隙之處,這才是考察該起事件、案例的針砭所在。
誠然,逕自替未成年少女改名的當下,少女的繼母甚至於還回嗆『把她改成壞名才能出一口惡氣、讓我舒心』、『要讓她背著壞名到成年』等充斥道德性綁架的情緒勒索字眼,如此一來,該起違背風土民情的偏差行徑,背後實乃糾結有從一般少女到特教少女的更多無助以對、從「一次性」的改名舉措到「日常性」的各種不當對待、從一時情緒暴衝的「初犯」到層出不窮的「慣犯」、從當下憤怒的改名行徑到已然印烙的身心受創、從原有的生父酌定監護到後續的生母改定監護、從此時當下生父繼母的「親權行使」到國家最終父母接手的「親權移轉」、從〈姓名條例〉的替未成年人逕自改名到不得有身心虐待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從不當對待的通報進案到停損設置的兒保應變措施、從禁止對於兒少特定行為的國內法到尊重兒童意見表達的國際兒權公約,以迄於從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到兒少的悲歡離合等等有待廓清或昇華的文明化變遷課題。
最後,更須留意和警惕的是,父母一時的情緒乖張,進而積累並成為孩子一輩子的創傷知情和深井效應,以此觀之,生父、繼母的該項改名舉措,實有其從「一字」到「一致」之於皆是『壞』的諸多深層意涵探究,連帶地,又何以會出現如此異於尋常般的行為舉措,這也讓從特教生之於「個人動力」到生父繼母之於「家庭動力」,以及從改名行為到觀念態度的歸因事由和後續修復,皆有進行通盤審察之必要,特別是如何將包括身體、性、疏忽和精神等傳統界定歸納的不當對待類別樣態,進一步擴及到包括這一次改名動作在內的各項不當對待事情,至於,如何將單一個案予於通案般的進行結構性解套變革工程,那麼,諸如〈家庭教育法〉、〈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家庭教育中心、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皆有據以推動包括事前防制、觀念充權和社會倡議等積極性策進作為之必要。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我個人認為在改名這件事真的應該納入未成年改名須經當事人同意,
或許從孩子的心理層面去了解,去多增加一個選項,
讓孩子有自我發聲的權利,而非被操弄,不管是不是惡意這件事。
我本身也是改過姓名的。
我的姓是在我小學升三年級前被媽媽帶去更換姓氏了,
我清楚為什麼,也清楚這是大人的自我滿足,
但沒有人問我要不要,想不想,願不願意。
更多的是我需要去跟我的同學老師挨個解釋為甚麼,尤其改了姓氏之後,我的名字更難念了。
解釋原因後,還會換來想不到的結果,
簡單是疑問,複雜是解釋,困擾是被嘲笑,難過是自己。
失去認同感,不知道自己屬於誰?屬於原本姓氏的我,還是屬於改過姓氏的我?
原本的姓氏的朋友跟親人還算是改名的我的嗎?
還是這些是奢求?
在還不懂事的年紀被迫要懂,被迫分類,
姓名變更權是不是也是被剝奪的一個權力象徵。
被擁有監護權的那位大人完全的控制。
來自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姓名條例修正版本中第9條第二項
即便我不想,或是文中那位女特教生,不喜歡卻得等到成年後才能再次改名。
這是否有種皇帝的後宮佳麗既視感,入宮後都命跟名字都是皇上, 我們的名字都是監護權人的。
即便這個監護權持有人不是主要照顧者….。
即便姓名法中第9條第一項第六款中有說
可以改名,但,誰去定義呢?
誰去主動協助解決呢?
主管機關若沒有發現,這特教生女童是否就得背負這個名字一輩子,因為即便他成年了,他是否有辦法思考這個名字的好壞喜歡與否?
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生父與繼母改名舉措不僅顯露出成人世界情緒管理的缺失,更反映家庭動力的不平衡,甚至牽涉到對兒童基本權利的忽視。雖然根據《姓名條例》,未成年人改名可由法定代理人決定,但這樣的法律規定卻未能有效保障兒童的表意權。
該事件凸顯出多層次的問題,包括法律與社會的脫節、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兒少保護機制的不足。我們需深入思考如何完善相關法律條文,例如引入對未成年人改名的心理評估或第三方監管機制。同時,應強化社會倡導與家庭教育,促進父母尊重兒童的聲音與需求。
有關姓名一事,本身涉及一人之自我定位認同,內含其族群文化、家庭至社會之價值期待、個人期許甚至是成長經驗,透過姓名展現,在這起事件中,不論其是否為特教生,而是未成年孩童本身在姓名上即無相關權利行使,依中華民國《姓名條例》第9條,個人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雖於同條規定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可改名,但本身即侷限了未成年人對於姓名之主動權,更無法落實所謂尊重兒童權益及落實孩童表達意見之權利。
於姓名,在台灣有鮭魚命名之亂,亦有原住民族長期爭取自身文化之歷史脈絡,更有外籍歸化之本國人,無法用原生文字表述之情況(現僅能使用英文或中文音譯,或甚至須依辭典內去重取名字),且現行規定中,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就以原住民族之命名,回復漢人姓名或族群姓名均以一次為限,且傳統姓名文化慣俗須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原民在文化認定上還需國家許可或經國家認證,而台灣現行亦無相關原住民族專有、以該文化教學之升學體系,更不用說長期少數族群文化多由主流文化(漢文化、西方白人文化、甚至是歐美主流中產階級價值觀)長期凝視下「被附加定義」的。台灣原住民尚且如此,海外歸化之本國人,若想使用原先姓名之文字,更是重重考驗。
本起事件雖涉及特教生,但實則不單僅限於該名孩童之特教身分,而是年齡,且亦包含族群文化之霸權、親權行使之權力壓迫、甚至於文化融入或到文化共榮,本身台灣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