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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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涉到如何確切落實用以保障兒童意見表達權益的時事新聞,背後實有嚴肅看待之必要。

話說:1名國中女特教生竟遭到生父和繼母改名,將其名字的最後1字改成『壞』,此一突兀舉措,進一步引來的是包括親子之間、學校老師及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諸多牽動影響,畢竟,未符合人之常情的該項行徑,即便有其〈姓名條例〉之於未成年人改名毋需當事人簽名的依法規定辦理,但是,完備正當程序之際,卻是徒留更多身心戕害的實質不正義,以此觀之,擺盪於「法—社會vs.社會—法」的命題意旨,那麼,如何藉由條文的增修以防制類似不當對待事情的再次發生,這部分是有其嚴肅思辨之處,連帶而的是,再簡單不過的改名舉措,卻是因為不合常情和常理,致使,相與關聯的貓膩、縫隙之處,這才是考察該起事件、案例的針砭所在。

誠然,逕自替未成年少女改名的當下,少女的繼母甚至於還回嗆『把她改成壞名才能出一口惡氣、讓我舒心』、『要讓她背著壞名到成年』等充斥道德性綁架的情緒勒索字眼,如此一來,該起違背風土民情的偏差行徑,背後實乃糾結有從一般少女到特教少女的更多無助以對、從「一次性」的改名舉措到「日常性」的各種不當對待、從一時情緒暴衝的「初犯」到層出不窮的「慣犯」、從當下憤怒的改名行徑到已然印烙的身心受創、從原有的生父酌定監護到後續的生母改定監護、從此時當下生父繼母的「親權行使」到國家最終父母接手的「親權移轉」、從〈姓名條例〉的替未成年人逕自改名到不得有身心虐待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從不當對待的通報進案到停損設置的兒保應變措施、從禁止對於兒少特定行為的國內法到尊重兒童意見表達的國際兒權公約,以迄於從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到兒少的悲歡離合等等有待廓清或昇華的文明化變遷課題。

最後,更須留意和警惕的是,父母一時的情緒乖張,進而積累並成為孩子一輩子的創傷知情和深井效應,以此觀之,生父、繼母的該項改名舉措,實有其從「一字」到「一致」之於皆是『壞』的諸多深層意涵探究,連帶地,又何以會出現如此異於尋常般的行為舉措,這也讓從特教生之於「個人動力」到生父繼母之於「家庭動力」,以及從改名行為到觀念態度的歸因事由和後續修復,皆有進行通盤審察之必要,特別是如何將包括身體、性、疏忽和精神等傳統界定歸納的不當對待類別樣態,進一步擴及到包括這一次改名動作在內的各項不當對待事情,至於,如何將單一個案予於通案般的進行結構性解套變革工程,那麼,諸如〈家庭教育法〉、〈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家庭教育中心、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皆有據以推動包括事前防制、觀念充權和社會倡議等積極性策進作為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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