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近日來相繼出現多起未成年人的駕車肇事案例,背後實有其復歸於心智圖勾勒及其延伸性思辨之必要。
誠然,扣緊「未成年駕車」的關懷意旨,這使得相與舖陳、勾勒出來的心智圖概念,包括有未成年人、單親家庭、高職生、高關懷少年、汽車、從眾、同儕、次文化、無照、車禍、肇逃、煙彈、過失致死、模仿效應、少年事件處理法、收容、少觀所、刑事責任、保護管束、感化教育、安置輔導、強制責任險理賠、代位求償、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民事賠償、連帶責任、清查資產、道安講習、親職教育、效能訓練、密碼鎖、指紋鎖、代步工具、殺人武器等,只不過,不同概念的串聯、鈎記,其所投射出來的乃是從該一事件演進的時間軸到被牽涉進來的一干人等(stakeholders),如此一來,在這裡的考察針砭就不全然僅止於肇事的這位問題少年,而是出事的該名問題少年,究竟背後隱含那些少年之個人動力、親人之家庭動力及其外部之系統動力的相互拉扯,致使出現從台北內湖延伸到桃園中壢,以至於流竄全台各地的諸多無照駕駛行為,換言之,個別行為加總所產生集體性意涵的整體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這才是用以檢視少年不識愁滋味之於偏差、曝險或觸法行徑的解讀取向。
冀此,僅就肇事的內湖曾姓少年事件為例,因父母離異,從小係由外公外婆帶大,趁家人出國偷開外公的車出門找朋友,或許是過於緊張而分不清油門與剎車,致使車輛失控而衝向市場路邊攤位,導致3名無辜民眾喪命的該起事實陳述,但是,相對應的若干命題意旨,還是需要加以爬梳、廓清,比如:無論是父母離異的單親家庭抑或外公外婆一手帶大的隔代家庭,都不應該有被社會性標記的微歧視,但是,環視於完整、健全的家庭動力運作,如何適時地給予所應有的觀念充權和支持輔導,這部分包括親人、學校與外部系統共構而成的三位一體,彼此之間的協商、協調和協助,是要有回歸於『一主責、多協力』的基本提問,就此而言,如何藉由該起事件的歸因事由和策進作為,據以反思擺盪於『問題少年vs.少年問題』、『家庭照顧vs.照顧家庭』、及其『社會安全vs.安全社會』之間的銜接與斷鏈,畢竟,從過往至今,闖禍出事的青春少年,這又豈止於此一的特定無照肇事?
最後,『醞釀於個體、發微於家庭、顯現於學校、加惡於同儕、拉扯於數位、爆發於社會』之環扣鑲嵌的各項少年事情,指陳出來聚焦之處就不全然只是在於無照及其無照駕駛的觸法行徑,而是就其「無照—駕駛—無照駕駛肇事」的該項低端錯誤行徑,何以未能將諸如生命教育、交安教育、法治教育、家庭教育等公民素養內化並成為心靈結構的一部分,相反地,我執、暴衝、反權威和明知不能為卻為之的認知基模,也讓這一群壓迫結構底下的棋子,就只能不停、不斷追逐於飆車、吸菸、紋身、刺青等等『做我自己』的成年儀式感宣示。
好一個『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穿越時空反諷,特別是身處於當前社會性縱容的生長環境,闖禍、肇事的,也絕對不會是唯一的這一次。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現今社會的小孩自我意識逐漸抬高,有些小孩是為了想要證明自己在同儕之間很厲害,亦或者當同儕的聳動下,做了不該做得事情。
從內湖15歲無照駕駛到桃園中壢國中三年級無照駕駛,這一連串的事件,犯法的小孩們是否有意識到自己是真的犯法?抑或是礙於輿論壓力才跟被害人的家屬道歉呢?
這些都讓我們不禁反思其背後的原生家庭、同儕之間關係、少年的心理狀態、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及刑事責任……等。
依照現行交通法規對於無照駕駛所需面對的刑責,雖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者,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考量未成年人思慮尚未成熟,而無法負擔完全責任,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
除了法律上的制裁以外,更多的是在事件尚未發生時,家長學校要給於小孩更多的正確觀念,傾聽了解孩子的交友狀況,以朋友角色分析給小孩聽,進而達到良效溝通。
降低社會案件發生、減少破碎家庭的產生、提升小孩健康心理層面。
多起未成年人的駕車肇事案例值得從交通安全、親職教育和青少年發展等層面去探討,其中讓我深有所感的特別為交通安全的議題上,拿台灣被選為行人地獄及層出不窮的交通事故上,反應出全民在交通安全的教育上都不到位,若大眾普遍輕視交通安全不完善下所危害的人命重量,又如何期待新的世代重視,故贊同文章所提及到在交通安全的教育上絕對非僅是家庭單方面責任。
未成年肇事逃逸多件發生,可以反映出未成年是否了解對於無照駕駛的處罰罰款不以為意,也可以探討是為什麼造成需要無照駕駛的原因,家庭因素、同儕影響。
但多起事件發生,是社會大眾需要關心是否交通安全教育在學校單位是否沒有宣導不到位,也可以探討未成年是否因為自己是未成年而有僥倖心態,覺得自身不須付出太多責任,政府是否要上修罰款及處罰而達到嚇止的效果,學校機關是否可以加強對於交通安全的宣導。
未成年駕車肇事的頻發,凸顯了個體行為背後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從法律角度看,未成年人駕車屬於明顯違法行為,其法律責任多由監護人承擔。然而,問題的根本不僅在於法律規範的執行力,更在於監護人的教育與家庭功能的缺失。當家庭支持系統失衡,例如單親或隔代教養家庭的監管能力薄弱,孩子容易在價值觀與行為選擇上產生偏差。這種情況下,法律責任的劃分往往無法彌補家庭功能的缺失,反而可能加深對涉事家庭的烙印化。
然而,這類事件也顯示出系統性支持的不足。少年的偏差行為不僅是家庭教育的斷裂,也反映了學校教育與社會文化環境的不足。例如,生命教育、交通安全教育與法治教育在學校層面的普及仍然有限,青少年對行為後果的理解不足,加之同儕壓力與次文化影響,容易讓他們追求一種「成年儀式感」的錯誤認知。此外,現行社會支持機制對高風險青少年群體的關注與介入仍不夠深入,缺乏以預防為主的干預措施。
為改善這一問題,應整合法律與社會工作力量。法律需強化懲戒與教育並行的功能,針對未成年人觸法行為,除了適當的矯正措施,還應注重保護與重塑教育,讓肇事者認識到行為的後果,從而實現行為改變。另一方面,社會工作者需協助高風險家庭建立有效的支持系統,並與學校、社區聯動,推動生命教育與家庭功能重建。只有在家庭、學校、社會和法律多方面合力下,才能有效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讓青少年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