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多男童剴剴遭劉姓保母姊妹動輒打罵、裸體罰站、身體塞入水桶,每天僅以爬滿蟑螂的紙杯裝廚餘、燒焦物餵食1次,致剴剴被照顧不到3個月,體無完膚,送醫前死亡,涉嫌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等罪,但2人聲請不經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不公開行準備程序,台北地方法院提訊她們審理後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台北地院認為,本案案情涉及未成年兒童死亡,社會各界對於兒童照護、身心健全發展、是否有遭虐待等重要議題均高度關注,亦與公共事務領域(政府對於兒童托育政策、照護政策等)習習相關,實非公益性低之案件。

北院指出,在沒有明確至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下,難以因新聞及網路留言,認定已達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以國民法官相關規定觀之,並無於準備程序中說明證據內容之必要,是依現階段訴訟進行程序,難以因為本案媒體或旁聽開庭民眾眾多,認為將導致證據內容遭報導批露,而有不公開行準備程序之必要。(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