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經兩家大醫院精神科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性別認同應為女性,持診斷證明到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性別變更,卻被以未摘除性器官為由拒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此舉侵害林心理、身體的完整權,判林勝訴。全案可上訴。

內政部二○○八年函釋,申請性別男變女,須持二名精神科專科醫生評估鑑定診斷書,還要提具合格醫療機構開立已拆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的診斷證明,才能變更性別。

林男去年九月經台大雲林分院、嘉義長庚診斷,年幼時因隱睪症手術,國中才出現男性第二性徵,且手術後對生理性別感到不自在,從那時認定自己是女生,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個人性別認同應為女性。

林男提告主張,國中就清楚自己想成為女生,但不想變性傷害身體,只想改變性別外觀,於是服用雌激素、做聲音訓練、醫美,著女裝內衣,把男性衣物清空,未來還要隆乳,希望更符合女性外貌。經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但戶政以內政部函釋為由不准變更性別,提訴願也被駁回。

法官認為,內政部函釋等同逼申請人處於「放棄自己性別認同」或是「捨棄生殖能力」的窘境,無論林姓男子做出哪種決定,都侵害到他心理、身體完整權。

法官也指出,內政部解釋屬行政規則,卻要求變性者必須摘除性器官,不僅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還嚴重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權,應拒絕適用。

另依據林男提交診斷證明,認定他有明確女性認同意識,足以證明林男因生理性徵與認同不符,而有性別不安情形。

嘉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主任黃浩君說,基於行政一體,地方戶政機關要依內政部函釋處理,這問題存在已久,但法律對此無規範,應進行修改戶籍法或函釋,在沒有明確結果前,變更性別仍須走法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