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一則攸關社政範疇事務的變革措施,實有其進一步的商榷、議論之處。

誠然,以往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的自立者,政府早已規劃所謂「以工代賑」的工作機會,但是,因為欠缺具體的輔導對策、措施期限與績效管理,導致出現有人一做就是10多年的異化情形,如此一來,不僅美意變成了少數人的長期獨享,更是出現公家資源為特定人士所把持的福利依賴亂象,對此,桃園市政府重新訂定該項的〈桃園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據以規範相關資格條件的以工代賑年限,同時,為了維持市府有效的行政運作量能,也同步考慮逐年下修以工代賑的進用員額,顯然,該項國家行政主義的策進作為,是要有不同發想的另類思考,這是因為:首先,這項的修法舉措,究竟是意圖想要解決那些人的什麼問題?至於,修法之後的新規定,除了是讓長期把持代賑工作的迷亂情事,可以因為年限屆期而必須換人外,諸如自立生活的輔導對策抑或擺脫貧窮之於社會性謀生等結構限制,是否也能夠因此迎刃而解,抑或只是侷限於生理年紀、障礙等級所交叉而來的進用年限天花板,藉此達到某種機會均等的齊頭式平等?

再則,偏屬於社會救助範疇的該項以工代賑,主要還是鎖定財力調查、資格確認、弱勢身分、臨時性質及其殘補福利之類的概念內涵,因此,即使針對以工代賑所出現的諸多亂象,而訂定實施以工代賑的諸多新規定,像是設定包括45歲以下、45歲以上至未滿65歲、領有輕度身障證明者以及領有中度以上身障礙證明等等不同的進用年限,但是,從單純的經濟弱族群到生理的身障族群,本就分屬於自立狀況不同、生存條件不一的分殊生態環境,連帶而來的是,從任用資格的正式職缺到非正式職缺的以工代賑、從強制勞動的工作到福利濟助的賑救,以至於按月發放酬勞的該項代賑金,亦有其從不得超過公告基本工資之最低待遇原則(less eligibility principle),到必要時須縮減以工的服務時數,如此一來,以工代賑族群及其工作福利的『勞權』,勢必也是一項值得深究的勞動權益保障課題,畢竟,這當中存在著「賑救—工作—勞動權益—職業福利」的脫鉤、斷鏈情形。

總而言之,以工代賑的議題現象所投射出來的勞動環境意涵,直指出來的乃是從一般勞動階級的穩定工作到以工代賑的進用年限天花板、從勞動權益到非典就業的勞權保障落差,以迄於包括協助公有館舍環境清潔、案件整理、公文收發遞送、櫃台收件及諮詢等以工代賑的勞動項目內容,要如何使得這些以工勞動族群能夠有效促進就業及其自立生活的擺脫貧窮螺旋,如此一來,有如食之無味但卻是棄之可惜雞肋般的該項以工代賑措施,是有必要復歸於以工族群之「個體」、社會救助法運作之「制度」及其低薪就業之「大環境」的通盤性檢討,事實上,隱含濟急、殘補、消耗性質以及貧窮陷阱的當前各種社會救助措施,也與該項另類的短期工作保障,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如此一來,該項以工代賑措施背後政策的屬性定位,像是從社福、救助、勞動、職重、就業、家庭、教育、政治、道德、文化之類的爬梳廓清,更遑論於還有從以工的個人歸因到民代介入請託的外在歸因之類的外在、干擾因素?無疑地,從這個層次的發想思維,那麼,以工代賑的本質,終究還是一種社會控制手段,至於,進用以工的年限、員額、資格或條件,因為缺乏「社—勞—教—產—經」的跨域整合,致使修法的各項變革,均屬於未能切中時弊且模糊焦點的技術性操作,而無助益以工代賑脫貧的基本提問,況且還有攸關到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於財稅審查機制設計的相關闕疑。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