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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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攸關到生死不得的人類、國家與社會大事,背後卻有其擺盪於西方文明與東方靈魂之於廢死釋憲的延伸性思考。

話說:有37名等待槍決的死囚,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生命權,而聲請釋憲,對此,憲法法庭進行開庭的言詞辯論,至於,認定死刑違憲與否的後續結果,雖然是值得加以觀察的一項文明化指標,但是,經年累月的各種槍下留人舉措,實有其必要推動整全多層的思辯論述,這是因為:首先,僅就這一群高達37名死囚犯的執法事宜,要如何有求從整體圖像之『求同』到個別樣貌之『存異』的和合分殊討論,畢竟,諸如有72歲高齡、有多人共犯、有唯一的女性死囚、有年幼的被害者、有辦案瑕疵、有駭人的犯罪手法、有殺人至親、有定讞但未槍決而被關監長達24年,以及有待執行期間精神異常而來之於執行困境議題的這37名死囚犯,背後糾結的乃是涉及到性別、年齡、身心狀況、犯行歸因、行兇手法抑或是犯罪偵辦之於雷同、變異的犯罪歷程,如此一來,包裹式且一分為二的釋憲結果,無論是否跨過門檻,終究還是難以杜悠悠之口和無法撫平受害者的悲情殤痛。

再則,作為某種社會變遷意涵指標的該項廢死釋憲舉措,實則是有其從刑求冤判到公理正義、從剝奪他人性命的殘殺受害人到生命不能回復的槍決加害者、從死刑犯的特殊人權到一般民眾的普通人權、從兩項國際公約到國內刑法的死刑主刑、從釋憲到違憲或合憲、從歷史名聲到社會秩序之不同的關懷旨趣,就此而言,該項死刑的存廢與否,已然是一項兼具政治、法律、民俗、道德、倫理、宗教、文化之複合變項的概念內涵,特別是復歸於死刑的存與廢,究竟是想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及其可以讓想要解決的問題,獲致何等的紓解效益,進而又會衍生出那些預期與非預期的衝擊影響等基本的提問?連帶而來的是,關乎到廢死一事的公民政治事宜,這又豈止於憲法法庭及其少數大法官,就可一手托天來進行生死兩別的國家大事,特別是西方文明之於東方靈魂的對接、鑲嵌、貫通、落差之處及其關懷倫理和生命教育的應有策進作為?

冀此,在這裡的論述針砭指陳出來:該項訴諸於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及其釋憲結果,當只是完備某種「法—社會」的程序正義,相形之下的「社會—法」之於實質正義的天秤一把尺,又要如何有其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思忖,特別是關乎到修復式司法、轉型正義等等有待廓清的模糊概念,更有其有如在傷口撒鹽般造成二度戕害之虞,甚或淪為某種玩弄『不正義—轉型正義—選擇性正義』的政治權謀遊戲手法,遠地不說,四年以來法院並沒有判決過任何一樁的死刑案,法務部也未執行槍決過任何一件的死囚案,此一以拖待變的苟延作法,對賭的還是民粹式、巧取式、激情式和道貌岸然式的各安其位和各自表述,至於,被害人及其創傷知情家屬的正義公道,依舊是定格於漫漫長夜裡的持續悵然與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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