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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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台北市政府制定<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藉此進一步地擴大包括便利商店、速食店、百貨公司及加油站等民間廁所的軟硬體設備及維護管理,一旦三讀通過後,最快於今年(2022年)的年底前便可公布實行,並且成為國內第一個公廁專法,顯然,關乎到方便議題的公廁管理法制化,是有其回應於社會變遷的更多文明化思考。

誠然,該項公廁管理的法制化作為,是有其從首都出發之於領頭羊的率行效應,像是條例裡清楚規範公廁內除了便器外,廁間應設置衛生紙及貼心設施、掛勾、置物架、加蓋垃圾桶,並裝設扶手、求助鈴、張貼衛生紙可否丟棄馬桶內之標示,廁間門上須張貼便器種類標示,廁所內也應設置洗手檯、給皂機、整容鏡及擦手紙架或烘手機,此外,主管機關得環保局將派員檢查公廁環境整潔並進行評鑑分級,若是設施不符規定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的話,將處管理單位2,000元以上到1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而評鑑結果未達門檻,則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若是拒配合檢查最重則可處1.5萬元,以此觀之,該項的公廁專法,已然是從政府機關到民間公司行號、從有所權變的『得』到強制規定的『應』、從一般配備到整體性規劃以至於從隨機檢查整潔到定期進行評鑑分級,如此一來,也讓如廁符合用以保障基本人權的較高標準。

誠然,已然是高齡少子女化的台灣景象,所被標舉和突顯的固然是照顧社會的真實寫照,但是,這也不盡然只侷限於家戶之內的私性場域,如此一來,從洽公的政府機關到社會參與的諸多民間單位,那麼,對於該項的公廁法制化舉措,更是要有因勢利導的提升空間,畢竟,過往以加油站為主的如廁需求,已經擴及到便利商店之類的各種店家,就此而言,相與關聯的考察真義就不只是限縮於有無及其佈建的量化思維,而是要如何讓如廁的生理需求滿足,得以有被關注、被尊重和被切中的人身感受,以此觀之,如廁專法的法制化工程,宜是要有落實於福利服務輸送裡的更多貼心與換位思考,藉此讓老障婦孺等弱勢族群的各項生理需求滿足,獲致積極性差別待遇的文明化內涵,畢竟,從有無公廁的「可近性」、能否碰觸的「可及性」、相關主管單位的「權責性」、協調管理的「整合性」、相對同理的「便利性」、身心耗損的「成本性」、主觀投射的「意願性」以迄於確切滿足如廁需求的「使用性」,點明出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該項公廁專法,需要的乃是更多大破和大立的創造性轉化變革。

總之,樂觀看待該項的公廁法制化,但是,從可行性而來的深層發想,直指出來的是夾雜混齡背後之老、障、婦、孺等等弱勢人口的如廁需求,要如何就其從對象之間到對象之內、從如廁需求的項目之間到項目之內,以取得某種的衡平關係,特別是最為方便的設施設備係要留給最不便者使用的差別原則,又如何得以面對在商言商的成本考量和市場競爭,如此一來,展現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利他共好,又豈止於該項公廁的進一步明確規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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