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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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今年(2014年)十月底初審通過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的修正案,一舉擴大了收養父母們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時間點,亦即,將原先所規定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的起始範圍,從以往「獲得法院裁定/確定認可後」以進一步地提前到「先行共同生活期間」,藉此增益親子關係的感情培養。

基本上,對於上述修法工程的論述解讀,理應還是要扣緊收養歷程而來的整體性關照,亦即,從出養到收養而來的調查訪視、媒合服務及其後續追蹤輔導,要如何更 為妥善、縝密,就此而言,對於收養父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事,考察的重點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起始時間點的提前範圍,而是要進一步正視到這些幼齡孩子在 啟動出收養機制之際,究竟還有那些的配套措施是需要加以規範留意的,對此,要如何將從「獲得法院裁定/確定認可後」以縮短到「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以分別向 前和延後,從而串聯起無縫接軌的守護體系,誠然,對於未滿三歲而得以申請的育嬰假,癥結點還是要回到這些幼齡孩童背後之於子女系統、父母系統、家庭系統、 社會系統以及時間系統,究竟是出現了那些父母失能或家庭失靈的運作限制?

因此,即使是留職停薪的起始時間點更加彈性、伸縮,但是,問題的真義所在也不單單只是提前而來之共同生活期間的各種身心適應,而是能否確切地落實從調查訪 視到媒合服務的銜接機制?就此而言,關乎到身心適應一事,一方面是?養孩童與收養父母之互為主體性的彼此觀照,因此,舉凡衛教觀念、育兒指導、父母效能、 行為改變、親職教育、早期療育、心理諮商等等試養期間的相關配套措施,都有它完備建置的必要性考量,而非只是單純留職停薪時間點提前與否的消極作法?准 此,在這裡的思考切入點將會是要嚴肅地看待因應於孩童親權移轉一事的生命事件及其所舖陳出來的生活圖像,在其收養歷程裡,究竟是出現了那些的變化、轉折和 因應?連帶地,從試養到領養而來的正名工程,又要如何思索包括中止收養關係以及後續追蹤輔導的運作機制,特別是隨著收養孩童的年歲增長及其可能出現的不當 對待和不服管教,那麼,所謂退養一事的預防、輔導和善後機制,這會是下一波的修法重點所在。

總之,面對無法選擇的出養情事,其所牽動的將不只是從原生家庭以跳躍到收養家庭,而是在其從親生父母到收養父母的角色轉換過程當中,包括生理、心理、社 會、認知與發展的諸多面向,有無如何提供綜融性的關照守護?至於,從己身所出到相濡以沫的一線之隔,背後所道盡的乃是成長過程當中更多的內心拉扯,畢竟, 起心動念的收養行徑,已然是在走一條不同的生命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