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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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1997年社會工作師法的三讀通過,台灣地區人群服務的社會工作,業已朝專業認可、專業地位以及專業社群的目標挺進,只不過,關乎到社會工作之於證照化、專業化及其典範化的命題思索,還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首先是在總章的第一條明文規定“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以此觀之,社會工作師法的創制立法固然旨在於明確規範社工師及其服務對象的權利義務,但是,關乎到人群服務的工作夥伴,那麼,從黑牌社工、學分班社工、科 班社工、合格社工員、證照社工師、高級社工師以迄於專科社工師,彼此之間的分殊差異,就不全然僅止於有無證照之分,而是一套制度化的專業養成,要如何從證 照考試以進一步擴及含蓋人格特質、自我概念、職涯探索、專業培力、薪資水準、福利待遇、繼續教育、生涯規劃與退休保障等等的建置性規劃,特別是關乎到新手 社工、資深社工、科班社工、合格社工、證照社工、 無照社工、專科社工、正牌社工、一線社工、二線社工、漂白社工、漂流社工、約聘社工、公職社工、無私志工以及無酬義工這些擺盪在專業連續性關係(a continuum of profession)的人群服務者,彼此之間的共生夥伴機制應該要如何被建構以及能否得以穩健運作?連帶地,社工師又要如何與時俱變地以增強從個案工作 到個案管理的跨領域知能,藉此找出人群服務相關領域的專業性區隔,就此而言,無論是標地的服務對象、實施場域、專業知能以及協同關係,是有它通盤擘畫的必 要。(第二條“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 者。”)。

其次,在資格取得和工作執業一事上,一方面,當考試與檢覈的兩軌式走向單一應考的機制設計的同時,那麼,關乎到考試制度的效度及其公信力,就有它回應於專 業責信的基本提問,對此,何以僅是侷限於社會工作、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社會工作管理、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政策與立法、社會研究法以及國文(含測驗和 作文)?這當中除了周全與互斥的歸類問題外,各個應考科目的專業知識、核心能力以及命題大綱,也是有其進一步操作性定義的必要?何以從單純的申論題型演變 到測驗和申論併列的應考型態,對此,考試的真義又要如何癥別出應考者之於人群服務理論與社會工作實務相互兼備的綜合知能?何以是以累計五年的工作年資,作 為減考的判準,又何以是某特定應試科目的減免?何以從每年一次以改為一年兩次的增考機會,背後的論述理由為何?以平均60分為其過關標準的學理基礎為 何??至於,從正統的社會工作學系、延伸的社會福利等人群服務科系到宗教大學的相關科系以迄於大專以上非相關科系的學分班訓練,背後以出身為其學緣基礎的 資格確認和分殊待遇,是否有其相應於服務使用者的最佳利益和引領良性的社會變遷為其主要的思辨準則?連帶地,社會工作師無論是一人執業抑或事務所的團隊服 務,又要如何消解包括方案委託、公開招標以及契約關係等等結構性限制的運作難題?最後,寬嚴不一的社工師錄取比率,又要如何應答『教-考-訓-用-推』的 關懷旨趣?

總之,扣緊證照化、專業化及其典範化的命題思索,那麼,問題的聚焦點就不在於社工師的證照身份,而是作為師之輩的「社會工作師」在相迎於專業知能、專業方 法、專業倫理、專業精神、專業守則、專業教育、專業訓練、專業背景、專業身份、專業資格、專業權威、專業組織、 專業社群、專業對話、專業體制、專業自我、專業表現、專業認同、專業形象、專業服務、專業判斷、專業品質、專業承諾、專業認可、專業自主、專業權力、專業 文化、專業定位、專業攀親、專業地位以及專業生涯等等的專業化內涵,是否已然因為身份的取得而更加裝備自己?抑或「社會工作學」已然蛻變為一個連貫的統一 觀點、一個覆著一切的單一世界觀以及一門科學的時代精神,從而成為決定怎麼樣觀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和決定什麼問題是值得研究的一種典範 (paradigm)?

據此,『社工師』需要的是一種解構、重構以及新構的二次改造,而非是希冀藉由修法工程或行政手段,以塑造出另類的專業霸權和專業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