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君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近日有個市井大案宣判,男子湯某因與翁姓男子打官司敗訴,半夜縱火燒死翁男的六名親友,法院歷審四度判處湯死刑,但是,最高法院認定湯縱火時雖預見會燒死人,不過並沒打算把人燒死,就殺人部分屬「不確定故意」,不符合兩公約判死刑要件,改判湯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這樣的判決,又一次引起輿論嘩然,網友的留言除了批評恐龍法官外,也把「兩公約」狠狠批罵了一頓。准此,值得探討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縮寫為ICCPR或公政公約)真的主張完全不能判死刑嗎?讓人不禁懷疑最高法院的裁判,是法官自己的價值偏好,還是誤讀或寬讀了「公政公約」與「36號一般意見」?

承上之言,第36號一般性意見針對公政公約第六條生命權的保護,進一步提出內容相當繁雜、涵蓋學理與實務運作等各層面的解釋,並且取代了已超過30年、內容脫離國際發展現況的第14號一般性意見,針對死刑制度問題說明「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再次強調其必須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端嚴重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行為若不是直接與故意導致死亡,即使行為本質相當嚴重,也不能作為判決死刑的基礎。這也是廢死聯盟引為主張湯某逃死的有力說法,認為縱火殺人案件,本來就很容易引發大規模死傷,往往行為人卻又經常只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基本上,關於廢死與否,正反兩面的看法都有,對此不以為然的看倌認為,法官雖然還是要依循法理嚴格限縮死刑之適用範圍,但是,法官畢竟是法的判決者,怎可以在行使司法權之際,任意展現自己的主觀價值?尤其以「殺人就要償命」為認知基模的普通老百姓,自然會覺得「兩公約」是個同情加害人、不合常理且莫名其妙,活脫脫就是一種加害人逃死的保護傘。審理法官不想判人死刑,又不願意面對社會輿論的撻伐,就把公政公約搬出來當擋箭牌,這對法治教育又有什麼示範作用?

的確,目前國內也因兩公約之故,實務上我們看到「精神疾病不能判死、未必故意不能判死、殺的人不夠多不能判死」,誠然,法官是可以有他個人對於死刑的主觀執著和特定信仰,但是,對於加害者殃及無辜而奪取被害者的寶貴生命、對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傷痛難以平復的司法正義,又該如何捍衛?這幾年,廢除死刑已然是全世界共同的生命議題,有支持也有反對的,也許,就是因為誰也沒法給出鏗鏘有力的答案,所以,無論是做出怎樣的判決,一番的角力,還是持續在相互拉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