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君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有關勸募的負面新聞近日不斷躍入眼簾,先有嘉義「何明德行善團」遭檢舉,挪用至少上億元捐款作為私人用途,檢調搜索、約談,何明德女兒陳美智、女婿蕭豐彥一家四口依侵占、背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公益勸募條例等罪嫌移送嘉義地檢署;此外,還有「台灣急難救護協會」理事長陳在斌多次透過臉書替弱勢族群募款,不料他於2019年間替新竹一位14歲的張姓少年募款葬父時,竟涉嫌侵吞621萬元中的310萬元,法院審理時,少年證稱一毛錢都沒拿到,陳男則是辯稱,其中160萬元已退還給民眾,其餘200多萬元則用於其他個案,法官並未採信,判處有期徒刑3年。

臺灣公益責信協會依據財政部公開資料「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整理了2004年至2016年的「捐贈列舉相關統計之各項統計表」,並分析捐贈列舉變動情形,發現捐款人變少了,但是留下來的人捐得更多了,而且高所得的人比較敏感,不僅減少捐款的時間點比較早,幅度比較大,回升速度也比較慢,當大型的機構因為一些舉措,比如慈濟內湖園區爭議、紅十字會爭議以及近來兒盟購置大樓爭議等,這些都容易造成社會越來越不信任公益組織,讓人們善意的心門越來越窄,這對於對小型募款組織更是形成較不利於勸募的發展限制。

不論是募款還是布施於人,隨著社群媒體的發達和群眾募資的興起,再加上如雨後春筍般運用網路支付的捐款形式日益蓬勃,除了災後救助、學校社團、公益團體及網路媒體等,不少個人的急難遭遇,也加入公開對外的募款行列之中,這當中有許多團體並未申請公益勸募字號,引起不少爭議,那麼,究竟是否以寫一篇感人肺腑的勸募文章,然後貼上個人銀行帳戶資料,就可以公開募款?還有,民間自發性集資幫助弱勢的善心人士們,是否違反了勸募條例,簡言之,「私自募款」是違法還是合法,必須先說文解字一番。

承上之言,就法論法,法律的這條線應該怎麼畫才能兼顧情、理、法?現況是有部分人士對於衛福部的擴大解釋<公益勸募條例>頗不以為然,持此論述者認為一味的禁止,或是不解釋清楚,甚至遇到非公益募款就用<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來處罰,造成民眾甚至媒體都錯誤的以訛傳訛,直接解釋為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非公益團體不得勸募』,也就是私人不能募捐為錯誤的觀念,對此,政大劉宏恩副教授更是擲地有聲的說,規定為公益目的募款時受到勸募條例的規範,它正確的反面解釋應該是「非為公益目的募款時不受本法規範」。

准此,不管是「募金錢」還是整合物資、人力及志工的「募資源」,該如何秉持公平與正義搭起施與受者的鵲橋?在現今一切都高舉民主與法治兩面大旗的社會格外重要,不可諱言,以法律為其載體,乃是用以約束與規範募款的最大公約數,但是,對於灰色地帶的提問,政府有關部門也應該責無旁貸的釐清公益勸募條例的法律意義是否涵蓋「私益勸募」?抑或是為私益勸募有量身訂製的明確法律規範,畢竟,公文書信及坊間口耳相傳的不一致性,反而是讓想為弱勢者做點事的人,會因為擔心誤踩引信而趨向保守,另一方面,有法可循,亦可杜絕公民社會濫用他人同情心的離譜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