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內政部將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第44條進行修法工程,修正中的草案規定“新聞 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包括描述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文字或圖片及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不過,對於禁止報紙不得刊登「犯罪」細節一事,卻也引起了報業公會以及若干人士的抨擊,特別是直指侵犯了所謂「知的權力」,顯然,關於『犯罪』細節不能抑 或是不得刊登一事,還是有它更為深邃的論述探討。
基本上,政府與媒體業者兩造彼此之間的爭執所在,還是要回到基本的提問,那就說:該項修法工程的目的為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樣的問題?為了保護什麼樣屬性 背景的人口族群?特別是架接在媒體自律失靈所出現各種不堪的社會性虐待情事時,那麼,順利修法之後,又是否真正能夠達到止惡遷善的消極作用?誠然,標舉作 為兒童最終父母的國家公權力,即使是堅持兒少福利法44條應該要入法,但是,基於市場競爭的現實考量抑或是突顯言論自由的普世價值,因此,入法與否似乎不 是主要問題的聚焦所在,而是背後的公民社會是怎麼看待大眾傳媒第四權之於提升台灣社會文明化素養的功與過?就此而言,公民是不應該有所閃躲,亦即,要在新 聞事件知的權益以及報導之後所衍生出來的衝擊影響,表達民眾想知、不想知抑或是不需要知道的太詳盡等等的態度立場?
事實上,相應於工具性層次而來的提問,包括有將描述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文字或圖片及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等情 節列為不應報導的操作性定義,顯然是比較偏重在行為、手段、形式與工具上,如此一來,對於諸如犯罪的類型、本質與內涵,還是存在某種的模糊性,這使得法令 規範要求的寬嚴之間,自然是引發兩造之間的認知差距和立場落差,僅就性侵或施暴等事件為例,新聞報導的尺度要如何拿捏,媒體在這部份的細節報導過程有無誤 導、誘導甚或是指導?至於,對於所應該要進行的法治觀念教育,媒體在這部份亦已否善盡職責?連帶地,限縮在搶新聞、搏版面、收視率、閱聽率以及市場占有率 等等的生存利基底下,對於媒體所出現誇大不實、特意渲染的人為過失時,事後責任糾舉的真義又為何?就此而言,現行新聞事件報導的分級制度以及業者本身的自 律規範,的確有它進一步探究、議論的空間?
總之,冷靜看待傳媒所宣稱的自律及其所層出不窮的違規行徑,那麼,道德準則的約制力量有多大?即使是突顯一般民眾知的權利,但是,知的權利要被放大到多 大、多廣與多深,而這與犯罪事件相關利害人士切身的相關權益,兩者之間的比例原則又要如何拿捏?連帶地,從當代台灣社區從言論自由、報導自由到無限上綱的 行為自由,放縱自由的同時,已然是一種隱形的人身戕害,就此而言,進行對於報導尺度的議論,亦直指現行其它相關配套措施的不足與羸弱!准此,對於禁止報紙 不得刊登「犯罪」細節一事,實則隱含著犯罪事件與犯罪細節之分級報導和停損機制而來的基本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