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快速的台灣社會變遷,這使得關於有需要長期照顧或是照護(long-term care)需求的人口族群,已然蛻變成為一項兼具集體意含的客觀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對此,關於長照社工的建制化工程就有它嚴肅思考的必要。

首先,需要廓清的是對於有長照需求的人口族群,不儘然只是限縮在身障抑或是高齡長者這兩大人口族群,換言之,只要是有長照需求者,理應都是必須要提供服務的標地對象(target population),就此而言,現行鎖定以身障或年齡為其長期照顧資格認定和身份取得的服務判准,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的,畢竟,僅就當前疾病年輕化的發展趨勢來看,那麼,未達60 歲 的年齡底線抑或是並不需要管路協助的失能人口,關於何去與何從的問題思索,其所指涉出來的會是當前長照制度直接鎖定自理能力程度以及年齡區隔而來的運作失 靈。准此,要如何擴充長照服務的概念內含,使其不致於侷限在狹窄的定義範疇內,而得以正視到如何具實地滿足有長照需求的服務連結和有效輸送,畢竟,有長期 照顧或是長期照護需求的家庭,實則點明出來家庭自身的能力、能量與能耐,正在一點一滴的流失當中,而需要公權力藉由結構性介入以思索長照服務之於長期性、 連續性、負擔性以及周延性而來的運作限制!?

再則,先行不去論及到居家式、社區式以及機構式等等不同的老化養護型態,只要是涉及到公共與集體照顧的社會性需求,那麼,現行包括ADL(Advance-Decline Line,日常生活功能量表,又稱巴氏量表)、IADL(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工具性日常生活?表)、MMSE(Mini-Mental Status Examination,簡易智能狀態測驗)等 的評估工具,不管是效度或是信度,都存在著有待進一步改善的修正空間;連帶地,對於長期機構的屬性特徵、規模大小、專業程度與區域落差,點明了分層、分 級、分階、分段,分時與分程的輔導、評鑑指標,其相與關聯的遊戲規則,是有其通盤檢討的必要。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要如何從長期照顧與照護的歷史性 發展軌跡當中,以找出變與不變的運作準則,使其不致於淪為跳躍性的思維模式,進而忽略了長期照顧與照顧而來的歷程性、動態性與過程性的真實意義!?

至 於,落實在長期社工的操作層次,那麼,除卻入院評估、資源聯結、社區融合、個別建檔、團體活動、家屬聯誼等等標準化的作業內容外,若干提問也是需要嚴肅看 待的,比如說:要如何從入住進來的機構之內以向前和向後地擴展到機構之外的延伸性服務?再則,之於這些非志願性案主而來的住民服務,要如何思辨長者、工作 人員以及家屬而來不同的身心適應議題?其次是要如何正視到專職、專責、專款與專人而來的專業自我和專業表現?特別是從個案工作以進一步地昇華到個案管理而 來的綜融照顧服務模式?特別是關乎知能、資源與典章制度而來之基礎性、跨界性以及整合性的配套措施?連帶地,現行消極性質的長照社工服務項目,要如何針對 臨終關聯、安寧療護抑或是財產信託等事項,以強化長照社工應有的延伸性服務?至於,回應於以人為本位的長照社工使命宗旨,那麼,相與關聯的團體活動,要如 何在案主自決與優勢充權之間,以取得一個平衡點,這多少彰顯出來機構式的安置照顧或照顧,一直還都是被界定在保護與替代性質的殘補模式,以至於忽略了機構 養護與安置老化而來的標籤化效應,這對於未來老化的對應機制,已然是構成一項無形的阻礙因素!?

總 之,關於長期照顧社工服務的建制化工程,不單單只是聚焦在操作性定義的工具性範疇,而是要針對長照需求之於居家式、社區式與機構而來的運作性弔詭?個案工 作、個案管理與照顧管理而來的擴充性思考?以及原生家庭與機構家庭而來的突兀性,藉此思索長期照顧或照護,是否已然蛻變成為某一項公民社會裡的公共議題, 進而從中找尋從家庭私領域到機構公領域而來之另類選擇的可能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