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報載為了鼓勵公務員結婚生子,考試院研擬放寬公務員請婚假、育嬰假的相關規定,對此,在婚假部份,未來考慮放寬婚後二到三個月內休完婚假即可;至於,在育 嬰假部份,公務員未來請育嬰假,不得拒絕,而復職以後,只要是在該年度上班日總計滿半年,照樣會有考績與獎金,同時,復職之後,到了年底仍可請年休假。
誠然,現行約莫 卅多萬名的公務員,和其他上班族一樣,也都面臨到少子化的生育問題,乃甚至於某些的公家機關,因為業務的繁忙,使得這些單位的公務員出現了晚婚與不婚率偏 高的情形,連帶而來的偏低生育率,自當有其嚴肅以對的必要,特別是基於成本效能(cost effectiveness)的績效管理原則,將有限的公共資 源集中在相對優勢的軍公教人口族群身上,無論是示範作用抑或是方案成效,在在都可以被投以高度的期待,只是,相與對應的外部性(externality) 問題,卻也是不能漠視、迴避的,這是因為:
將國家資源優先 施行於軍公教身上,論述的基礎為何?特別是回應從崇功報勳演進到職業福利而來的文明化內含,那麼,無論是社會觀感或是相對剝奪,研擬放寬公務員請婚假、育 嬰假的相關規定一事,即使是來自於考試院的本位考量,但是,行政院的對應與配套措施,卻也是需要審慎以對的,一方面,請婚假、育嬰假等等相關規定的放寬處 理,是否得以延伸適用於其它職業場域的勞動族群?至於,推動相關措施的成本代價,又要如何考量到民間業者的吸收能力和競爭條件?准此,在這裡的癥結所在乃 是用以突顯出來軍公教與非軍公教之職業階層化而來的福利差異性,就此而言,關於擬放寬公務員婚假、育嬰假等相關規定而來的延伸性思考便是在於從職業類別之 間到職業類別之內的通盤考量,否則,給付水準的落差,將有可能觸動或促發出更多階層深化的職業對立?
總之,無論是基 於侍從福利的合法性抑或是目標管理的績效性,推動放寬公務員請婚假、育嬰假的相關規定,是有它引領良性變遷的正面意義,但是,需要做基本的廓清的是:關於 婚假、育嬰假等遊戲規則的變革,究竟是一項基本的權益還是額外的福利,倘若是前者,那麼,針對不公平之職業福利的階層化現象,就需要進一步深究以思謀可行 的解決對策;至於,被界定為額外好康的福利津貼(welfare allowance),政府也要就津貼措施所欲傳達的社會促進本義,以思考要如何擴及到 其它非軍公教的勞動族群身上,特別是關聯到『樂婚、願生』的政策目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