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台灣陪產員發展協會理事長

喧騰多日的「火車淫趴案」,隨著司法偵辦程序的暫告一個段落,而必須要冷靜思索它背後所牽涉的結構意含。
基本上,整起預謀的從眾行為,除了教人感到匪夷所思外,更有它回應於司法、人倫、輿論等等不同面向的變遷意義,這其中僅就從民俗(folkways)、民 德(mores)到法律(laws)的連續性關係來看,集體性轟趴除了直接踩踏觸法的紅燈區外,大剌剌掀車廂開窗簾以進行所謂的『公幹』,顯然,對於該種 脫序的迷亂行為,是有它回應於從價值扭曲之「認知」、乖張不馴之「態度」以及驚世駭俗之「行為」的串聯性思考,就此而言,在逕行司法懲治的必要之惡外,宜 深思的是:此一兼具公共意含的集體性行為,究竟是在什麼樣的氛圍底下,被蘊釀、發微、爆出以致於演變為一發不可收拾的下場?
畢竟,涉及到該起事件的利害相關人士(stakeholders),即使有其不同的脫罪說詞,但是,背後所實有的意義,卻有加以廓清的必要,比如說:主嫌 逕以違背公序良俗的大放厥詞,來標舉所謂的言論自由,而無視對於社會一把尺的可能戕害;再則,參加這一場轟趴的奮戰人士,是否因為不知法律懲處(社會秩序 維護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嚴重後果,而徒留下公告姓名的諸多不堪?到底是因為集體性的情緒感染,以致於臣服在感官刺激的人性誘因底下?抑或是 直接挑戰社會禁忌以突顯所謂的文明化意義!?至於,女性研究生強調論文研究的必要性,藉此正當化該項的行為,在有可能會危及到他人與自身安危之虞,對於所 謂的研究倫理,這的確是需要進行觀念充權的再教育?最後,整起事件的當事者,在諸如自願或被迫、合意或對價等等情境,都還有待釐清之際,還原回到小女生本 身的認知想法、家庭組成、關係網絡等等的成長環境,點明了:該起情事的發生,實乃是一項預料得到的發展後果 (intended consequences),只是,藉由集體性轟趴以壓倒羸弱的家庭、怯弱的人性和懦弱的共犯結構!除此之外,大眾傳媒興風作浪的本 事,除了曝光隱私的直接違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外,公民社會的冷漠,這又何嘗不是某種程度的縱容!
總之,極樂園地如台灣,亦不惶多讓於春城無處不飛花的情色世界,但是,外顯的、內隱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情色逸事,早已流竄在妳、我的生活世界裡,就此而言,「火車淫趴案」就不應該只是一樁獨特的個案,而是要如何解構客觀事實背後的集體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