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黃明發(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研究生)

誠然,基於效用最大化原則,所有的醫療介入行為理應是要評估臨床與大眾的健康效益和成本效益,就此而言,對於不必要和無止境的無效醫療所占較高的醫療費用並且其醫療效果卻是不甚顯著的落差情形,這的確有它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基本上,所謂的「無效醫療」(Futile medical care)指的是在沒有希望可以有效改善病患狀況底下,仍然堅持進行的醫療行為,如此一來,最後的演變結果經常只會增加醫療成本,而無助益達到醫療處遇的積極性目的,以此定義,那麼,不同於安樂死的 是,「無效醫療」本身並不是因為醫師沒有主動採取行動以終結病患生命,因此,醫師不為病患進行無效醫療,本身並不會違反傳統性命至上的醫學倫理準則,但 是,卻也引發諸多的論述爭辯,比如說:逕至採行無效醫療,其所支付高額健保資源的社會成本,卻只有照護少數末期、慢性需終身依賴之病人甚或是預期無法有顯 著醫療成效的病人,這又要如何回應醫療資源之社會公平與分配正義的基本提問?特別是無效的醫療行為之於社會保險或社會福利的健保真義?再則,強制執行的無 效醫療,是否損及到病患的生活品質和生命尊嚴?特別是當不可避免的死亡事實即將來到之際,藉由儀器以延長生命的醫療模式做法,是否有背離對病患、家屬或一 般大眾做最有利決策的行善原則?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彰顯出來:關於無效醫療一事,其所涉及到是超乎單純生理範疇、醫療行為以及性命生存的單一界 面,而是直指更為深邃、複雜的綜融性考察。
事實上,即便是落實在工具層次的技術性操作,那麼,無效醫療之可行與不可行、可為與不可為,自當有其回應於實質認定和正當程序而來的建置機制,比如:臨床 上專業評估的基準線要如何設定?好轉的正面成效以及惡化的負面效應,醫療介入行為的設限為何?連帶地,各項的醫療介入行為要如何在治本式與治標式的治療目 標,採行衡平的比例原則,畢竟,擠壓與善用有限的醫療資源,就不只是相關利害人士的一念之間,而是有其回歸到體制建置的根本性思考,特別是含蓋醫護、社 工、法律等不同專業領域的聯合評估機制?換言之,對於「無效醫療」的透明化討論,究竟是在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套的程度為何?及其可能衍生出來的 發展性後果又為何?以此觀之,關於病患的生命尊嚴、醫療資源的排擠效應、醫療產業的生態環境以及評估機制、照護標準、倫理準則和資訊對稱的思索,「無效醫 療」是應該有它由當事者到一般外人、從重症到小病、從量化操作(成功比率等)到質性定義(昏迷無法脫離維生機器等)以及從無效醫療到不必要醫療的分殊性考 量!
最後,牽涉到不同情境的變異性,像是重症病患、末期病患、無意識狀態病患抑或是生理功能極差病患等,突顯了問題的爭議所在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無效醫療」 的必要與否一事上,而是醫療介入行為的本身,究竟是要有那些相與對應的配套措施?連帶地,「無效醫療」背後所糾結之科技理性、專業主義和療效至上的迷思、 弔詭,這也是一項有待廓清和破除的社會人文工程,特別是醫療介入行為背後所碰觸到之醫療生態環境的共犯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