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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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針對高雄市1歲以下的新生嬰兒死亡率,連續七年都是高居六都第一的不良紀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除了要向衛福部國健署爭取經費,以執行新生兒病歷解析的死因回溯分析外,同時,也要推動<高雄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以將未成年孕婦納入責任通報的一環,藉此加強對於未成年孕婦的身心照護,如此一來,相關聯的結構性意涵,是有它進一步深究之必要。

基本上,除了1歲以下嬰兒死亡率的操作性定義有待商榷外,對於將新生兒死因回溯分析,以更進一步向前追溯到包括受孕、懷胎抑或是分娩的實質照護,這部分的策進作為,是有值得肯定之處,只是,關乎到<高雄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的制定一事,相當程度上,也正足以凸顯啟動責任通報背後及其所糾結集體意義的整體社會事實,會是該起議題的思辨真義所在,如此一來,針砭之處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未成年少女懷有身孕情事以及相關人等逕自責任通報的強制規定,而是層出不窮的未成年懷孕情形,這已經是一項尾大不掉的棘手難題,因此,覬覦從一般進案到責任通報的制度性變革,進而達到從發生、發現、通報以迄於全面列管的保護用意;連帶地,要如何從<高雄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社會局,延展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衛生局、教育局、警察局等,從而統合以成為一種跨域整合的運作平台和協力網絡,這似乎也點明出來上述自治條例的制定通過之後,才是真正挑戰的開始。

事實上,扣緊未成年少女的懷孕一事,相關聯的技術性操作,也有諸多商榷之處,畢竟,這其中糾結的乃是從未成年、懷孕到未成年孕婦的多重交互關係,如此一來,除了單純責任通報的機制設計外,像是預期性或是非預期性衝擊影響、責通的乘數效果評估及其全責照顧的相關配套措施,在在有它議論的必要,遠地不說,未成年少女懷有身孕一事,是否按照標準的產檢程序進行,這一點便是需要結合家庭父母、學校老師抑或同儕友伴,以提供相互縝密的必要守護;連帶地,來自於「未成年」、「懷孕」及其「未成年懷孕」的演進歷程,更是指涉出來這當中是需要針對涵蓋生理、心理與社會等發展介面,以深究何以在未成年人的行為舉止和社會環境的拉扯互動當中,會讓「懷孕」的生命事件,從中找到切入的生活破口;至於,從生理、心理、社會到司法、經濟抑或認知的整體性關照,亦直指出來:從未成年產婦到未成年孕婦、從未成年少女到少年或男子的另外一造、從是否要生下來到要在那裡待產、從分娩到留養與否、從拉拔養育到認可出收養以迄於從懷孕、生產到照顧等等的這一段殊異人生,斷然是不能將未成年孕婦,只是限縮於責任通報的狹隘面向抑或是漠視中長期處遇計畫的超前部署。

總之,無論是爭取經費以落實所謂的「新生兒死因回溯分析」抑或是推動<高雄市兒童及少年保護自治條例>,除了依法行政與依法辦理的目標管理外,如何有其人文主義的思維發想,藉此爬梳於『未成年-懷孕-未成年懷孕』議題旨趣可能糾結的迷思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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