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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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考試院銓敘部擬透過修訂相關規定,以讓公務人員生養第三胎者可以多七天的家庭照顧假,倘若有進一步請育嬰假的意願,那麼,本人及配偶雙方也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停期間開放暫停繳納退撫基金的提撥費用,在復職後三年內再行繳交,預計最快的話,明年(2021年)初便可完成修訂,顯然,此一關乎到特定職業人口的社會性優惠,背後所潛藏的結構意義,是有它進一步商議之處。

基本上,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裡有七天併為事假計算的家庭照顧假,請超過者會予以扣薪,至於,請育嬰假也只有本人或配偶其中一人可以申請,因此,研擬中的新配套凸顯的是生第三胎者額外,再給七天的家庭照顧假,同時,這七天也不會併入事假計算,此外,若有照顧意願者,開放雙方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無疑地,從視為事假的扣薪到另類公假的給薪以及從只限一人到夫妻兩造都可以申請育嬰留停,鼓勵的優惠幅度不可說是不太,但是,是否構足並成為一定的誘因條件,進而加入第三胎生產大軍的行列之中,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更遑論以公務人員為其領頭羊的該項策進作為,即使是出自考試院本於權責之所在,但是,從人事成本到社會觀感,在在有其議論之處;連帶地,從公務人員到軍公教人員以迄於擴及到非軍公教的其他職業人口、從考試院到行政院以迄於立法院、以及從第三胎到第二胎或是首胎等等有待廓清的命題意旨,點明︰該項的權宜措施,自當是有其毀譽參半的保留空間。

遠地不說,範定於工具範疇的技術性操作,那麼,針對銓敘部的該項發想,以第三胎及其增加7天給薪照顧假的立論基礎為何?至於,作為侍從福利一環的公務人員抑或是軍公教族群,在此經濟緊縮且謀職不易之際,此一優惠措施,難免有慷納稅人之慨及其相對剝奪的人身感受,如此一來,崇功報勳的侍從福利,能否擴及以成為工作人口之於雨露均霑的職工福利或是法定福利,那麼,銓敘部更應該要有廣求民瘼與觀納風謠的換位思考之心;此外,即使是期以公務人員作為搶救少子女化的生產大軍,那麼,何以鎖定的是第三胎的新生嬰兒,而非是針對當前1名子女為限的偏低總生育率,藉此祭出可欲、可行和可為的相關配套措,像是不同胎次的加權獎勵誘因抑或是包括家庭照顧假、育嬰留停、企業式互助托育、生育津貼補助等全餐式家庭福利。冀此,在這裡的針砭意義指涉出來的是上述的發想構思,宜是要套脫銓敘部的本位思維,以讓對象類別、胎次人數、成本效益、乘數效果、社會觀感,納為『樂生-願婚-能養』的通盤布建。

總之,以公務人員為其標地對象,就其起領頭羊的示範效尤而言,本就有所存疑,就此而言,不同職業類別的福利階層化差異現象,也成為一項因勢利導的社會不均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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