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Infant Care Center)
社會環境變遷導致核心家庭、單親家庭的增加,引起家庭組織改變,再加上職業結構多元、勞動市場需求、婦女能力提昇,這使得父母對於嬰幼兒照顧服務的期待也隨之提高,更益加重視對於嬰幼兒的教育投資,如此一來,托育專業制度的建置及其托育服務機構的蓬勃發展與兒童發展理論的刺激發想,更使得托育服務需求更為殷切,因此,為了鼓勵提高生育率支持父母安心就業,政府透過托育補助以及打造普及、平價且優質的友善托育環境,致使近年來托嬰中心也在各縣市蓬勃發展起來。
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在民國95年才有正式的托嬰中心數量的統計數據,托嬰中心從民國95年的111所共收托5,255名嬰幼兒,擴充至到民國107年6月總971所共收托25,368名,截至民國109年06月30日為止,臺灣地區托嬰中心共收托33,046人,共有1,198所,其中公立托嬰中心有7所、私立托嬰中心有956所以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有235所。
誠然,為了因應社會變遷底下的家庭照顧需求,國家機器透過法令制定加以規範的托嬰中心建制化變革工程,這其中包括:
首先,依據民國109年01月15日最後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說明,托嬰中心係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中的一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第 75-1 條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其次,有關於托嬰中心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則是依據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制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所規範,對此,依據民國109年01月20日最後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對托嬰中心之定義為,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且應具有收托5人以上之規模。只不過,已收托之兒童達二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托嬰中心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
再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5 條則是說明托嬰中心應提供受托兒童獲得充分發展之學習活動及遊戲,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有關兒童生活照顧、兒童發展學習、兒童衛生保健、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記錄兒童生活成長與諮詢及轉介、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之服務等。
至於,收托方式則是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6 條所規範之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6小時者)、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6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者)、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此外,為了讓嬰幼兒有適當的活動空間與團體生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8 條規定托嬰中心應具有活動區、睡眠區、盥洗室、清潔區、廚房、備餐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等。其專業人員則是依據第 11 條規定,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5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一人,未滿5人者,以5人計。
最後,托嬰中心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則是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制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辦理,依據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最後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3條對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的定義為,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另外,托嬰中心之主管人員的定義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12 條所規範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者;(2)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有二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3)學士學位以上畢業或專科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有三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4)專科學校畢業,有四年以上兒童教育、保育及照護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5)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具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延伸性概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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