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4年前上路,國民黨跳腳,也因此提出多案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第六庭審理婦聯會等黨產訴訟時,認為黨產條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大法官在6月30日行言詞辯論後,今作出司法院釋字793號解釋,認定黨產條例合憲。

本案源於北高行審理欣裕台、中央投資、國民黨、婦聯會、國家發展基金會、民族基金會與黨產會間的5件訴訟,分3號聲請案,大法官併案審理。聲請的法官認為黨產會是由行政院設的專責機關,負責政黨財產調查、處理,若因黨產會解釋適用黨產條例實質影響政黨發展與存立,這與憲法保留有關。此外,聲請法官認為條例對「附隨組織」的認定是以政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為判斷標準,要件過於疏漏,擴大了恣意空間,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聲請法官也質疑,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指的是組織「已脫離」政黨實質控制,與前段「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狀況不一樣,為何都有「避免藉脫法行為違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而一併納入必要?還須負擔自證正當取得財產的舉證責任。附隨組織經框限的財產,全被推定為不當黨產,比起政黨受到的干預更大,有「一網打盡」的感覺,加上附隨組織定義易流於恣意,目的和手段間的正當性不符比例原則。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在言詞辯論表示,我國經歷近四十年的威權統治,因「分期付款式」的民主轉型進程,直到2016年才完成國會的政黨輪替,此時才出現對過往不公義的財產秩序系統性調查、修復及彌補的黨產條例,黨產條例是轉型正義序曲,「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

國家發展基金會、民權基金會、民族基金會共同代理人葉慶元指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行政機關組織基準由立法院定之,但黨產會是行政院下的二級機關,卻不用立院同意,明顯違憲。而黨產會由執政黨指派與自己立場密切的人擔任委員,也侵奪了法院的職權,國民黨與所謂的「附隨組織」救濟機會遭剝奪。

不過鑑定人黃丞儀認為,若以「禁止溯及既往」排除「曾經受政黨實質控 制」者,形同鼓勵黨國體制下受有不當利益的團體或個人逃避法律評價,會讓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落空。在比例原則部分,黃認為追求轉型正義屬重大公共利益,附隨組織的財產權處分可受限。

另名鑑定人張嘉尹指出,條例將附隨組織的定義延伸到現在屬於政黨附隨組織之外,是為了防止政黨或附隨組織「脫產」或規避條例。張主張,對附隨組織的認定雖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但國民黨過去掌握立法院多數並阻止不當黨產追回,「規避遲來的正義更加不義」。(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0.08.28)